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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800萬元被盜刷 銀行須擔責

2014-12-19
来源:中新網

  最近這段時間,銀行儲蓄卡、信用卡被盜刷的新聞是屢屢發生,近日,濟南的鄭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事,幾個月的工資,一下子被人轉走了。而11月份,西安警方破獲了一起涉案金額高達800萬元的銀行卡盜刷案件。

  江蘇南京的網友“暢暢45”也向媒體反映,他被盜刷了14000元,還有140元手續費。他說自己先是接到交行信用卡中心電話(027-87173888)告知信用卡頻繁轉賬支付存在異常,建議他凍結信用卡。“我起初以為是欺詐電話,未予理睬。隨后撥打交行信用卡客服電話4008009888,才發現從2014年9月6號至2014年9月12號,每天都有兩筆,一筆1000元的網上信用卡轉賬,其中有8000元也轉給了‘董東’。但我也從頭到尾都未收到任何交易短信通知,而且我的卡一直都在身邊,也從未將密碼和卡號告知任何人。”

  這樣的蹊蹺事早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一些儲戶除了向公安機關報案之外,也向法院提起過訴訟。從銀行卡盜刷案件的判例看來,法院的判決越來越傾向于保護儲戶的利益。

  這也在情理之中,從技術角度分析,隨著技術的發展,銀行卡盜刷案件的作案手段也稱多樣化趨勢發展,無論制作克隆卡,還是通過電信手段詐騙,這些手段都超出普通市民的防范能力。如果僅讓儲戶承擔責任,顯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并且,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的安全適用,足以保障儲戶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的安全。銀行作為一個機構承擔比儲戶更加重大的責任在是在情理之中的。如果要求作為相對弱勢一方的儲戶去承擔過重的安全注意義務從情理上也說不通。

  另外,銀行卡業務存在特殊風險,較之一般存取款業務,銀行更應對儲戶履行信息安全保障義務。銀行除了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的安全適用,足以保障儲戶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的安全外,在儲戶的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竊取之后,銀行也應該及時采取合理充分的措施保障儲戶資金的安全。這是銀行收益與風險相一致原則的要求。如果銀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阻止盜刷者的行為,則更應當承擔責任。

  而從合同法的角度講,銀行也要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銀行與儲戶之間實際上形成的是儲蓄合同關系,銀行作為違約方不論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除非銀行能夠列舉法定的免責事由。

  當然,司法畢竟是滯后的,要杜絕類似的案件再度發生,銀行技術升級必不可少。銀行技術升級面臨兩項巨大成本,一是ATM機和POS機的改造成本。這個成本應由銀行完全承擔,但是目前銀行缺乏升級改造的動力。二是對銀行卡防偽芯片卡進行升級,但費用問題由誰承擔,至今依舊爭論不休。國家及早出臺相關規定,以解決這些懸而未決的問題。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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