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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日“國有化”釣魚島騙局

2015-01-13
来源:中新網

  原題:台媒:日政府自打嘴巴 揭秘日“國有化”釣魚島騙局

  摘要:台灣《旺報》12日刊登文章指出,自從日本野田內閣宣稱“國有化”釣魚島諸島,將此島嶼爭議升溫之後,各方皆隨之起舞,但卻未看出此舉實為騙術。東京當局必然對此加以否決,並將嚴詞拒絕承認該中國商人取得該物業之產權後,即可順道取得領土主權。

  中新網1月12日電 台灣《旺報》12日刊登文章指出,自從日本野田內閣宣稱“國有化”釣魚島諸島,將此島嶼爭議升溫之後,各方皆隨之起舞,但卻未看出此舉實為騙術。

  文章摘編如下:

  所謂“國有化”其實系指一國在其主權范圍內,對於土地、資源或私營企業加以征收。所以嚴格上來說,此等過程僅是將財產權讓渡予“國家”,但是“國家”並無法借由“國有化”過程,作為取得或確認特定地域主權依據。所以當特定地域之主權歸屬具有爭議時,任何當事國或地區皆無權片面進行“國有化”,將此地域或隨附其上之資源征收為“國有”。

  收購釣魚島土地糊焦

  國際法中對於一國在其司法管轄權所及之處,亦即主權所涵蓋范圍內遂行“國有化”之權利,確實是給予支持。就算是海外企業資產或是其所開發之自然資源遭致征收,亦屬各國“國有化”之權限所及。

  1962年聯合國第17屆大會第1803號針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歸屬決議案,以及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第29屆大會第2315次會議,以第3281號決議案所唱名表決通過之《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其中第2條第1及第2款,除支持主權國家對其境內土地、資源與企業進行“國有化”權利;其實亦再度確認“國有化”前提,必須具有無可爭議之主權以及相關管轄權。

  一國可否將位於他國境內之土地、資源與企業收購成為“國有”財產,其實只要能夠依法完成所有登記轉讓程序,行使此種權利亦是完全合法;但是該國卻是無法經由此種過程取得相關土地之主權。

  就算是使館所使用土地范圍內,盡管受到《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范,具有相當特權與豁免權,所在國依據國際條約放棄司法管轄權限,但土地主權仍然屬於所在國。所以當初野田內閣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更是昧著良心辦事情,明知主權有所爭議,仍然霸王硬上弓打算橫柴入灶,希望造成既成事實來打這場國際法烏賊戰。

  為使各方能夠理解到國家取得財產權,並不代表就可因此取得主權,並且顛覆東京當局假借“國有化”為由,試圖讓國際社會誤解其原本就已取得釣魚島各島之主權,其實可以經由適切布局,讓日本政府出面自打嘴巴,亦可揭穿其“國有化”釣魚島之騙局。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

  這就好比一個中國商人可在東京購特定商業大樓,先以私人名義購入,再適時以“國家”作為法人轉移登記其產權,然後對外宣稱已將該大樓收歸“國有”,並宣布自即日起,凡日本國民進入該項物業,必須持有該國護照作為驗證依據。

  東京當局必然對此加以否決,並將嚴詞拒絕承認該中國商人取得該物業之產權後,即可順道取得領土主權。此時即可依據其聲明,提出無論釣魚島產權如何處置,由於其主權存有爭議,因此不影響其主權歸屬。

  在此必須提醒,日本並吞琉球與日後其假借釣魚島列嶼為無主之地,經由國會決議將其並吞時日與程序不同,因此早就證明釣魚島並非琉球附屬島嶼。美國與日本簽署《琉球返還條約》時,僅列入琉球群島及大東諸島,並未列入釣魚島各島。甚至到目前為止,美國亦表示其對釣魚島主權歸屬並無定見,但堅持其曾將該等島嶼交由日本行政治理。

  所以不論東京如何嘴硬,迄至目前為止,並無任何國家和地區願意淌渾水,旗幟鮮明地支持日本,所以存有主權爭議實毋庸議。如此荒謬戲碼,其實就是東京假戲真作存心詐騙。(張競)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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