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底層及邊緣群體的社會戾氣是時刻威脅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定時炸彈”,化解其戾氣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之舉。社會結構轉型與失調造成的社會失范;權力場域中群體的越軌行為產生的示范效應;導致第二等公平的潛規則文化;“安全閥”機制的失靈等是時下社會戾氣產生的社會學原因。化解社會戾氣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利益調整:透明化、公平化;規則建設:陽光化、平等化;社會治理:寬容化、多元化。
一、 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社會上发生若幹起暴力傷害無辜群眾的事件,諸如2010年的福建南平慘案、廣東雷州慘案、江蘇泰興慘案及山東濰坊慘案。[[1]]這些慘案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痛心和憤慨。慘案的发生讓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弱者要向手無寸鐵並且無辜的更弱者下手?”這種現象就是時下社會戾氣的突出表現。“戾氣或曰暴戾之氣,這種遇事即愛使狠斗勇、取徑極端的心理或風氣,會以多種暴力形式體現出來,如話語暴力、行動暴力以及其他各種隱性的暴力與強迫。”[[2]]一般情況下,“戾氣”的消散與彌留的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成員安全感與幸福感的指數。[[3]]社會各階層均有社會戾氣的表現:有權者的戾氣。前段時間各類官員勇表身份的新聞屢見報端,他們在社會上遇到糾紛時常會亮出“我是局長”、“我是人大代表”、“我是党員”等囂張氣焰十足的標簽,這在社會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有錢者的戾氣。富人群體在公共場合遇到各類私人問題時往往會說出“用錢砸死你”、“拿錢買你的命”之類的带有嚇唬性質的言辭,完全無視法律與道德;有勢者的戾氣。何為有勢者?乃有權者、有錢者的關系者也。他們的口號在社會上也是如雷貫耳,譬如“我爸是李剛”、“我叔是局長”,甚至是“我姑父是村長”,打著這些旗號在社會上橫行霸道;“三無”群體的戾氣。“三無”群體就是無權、無錢、無勢者,他們要麼由于遭到不公正的待遇,要麼由于自身利益無法得到維護,要麼由于其他一些瑣碎事務而促使他們向社會的更弱勢的群體舉起了屠刀。
社會戾氣不僅存在于現實社會,網絡社會也毫無幸免。網絡社會中的社會戾氣有如下表現:網絡謠言。網絡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等,不僅渠道通暢、傳播速度快,而且具有私密性,這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讓它們成了謠言的溫床。同時,網民對謠言的鑒別能力較弱,容易誤信,並且習慣盲從,謠言又被誤傳,導致迅速擴散。曾被刑拘過的網絡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就是通過網絡謠言发家的;語言暴力。如今,打開各大知名貼吧、論壇等就會发現,有些網友之間若有不同意見就會惡語相加,如“腦殘“、“變態”、“去死”等之類的;網絡侵權。網絡侵權的顯著表現就是給不相關網民发布或轉发大量恐怖驚悚新聞、圖片以及恐嚇威脅性消息,如我們經常會收到“一定要轉发,否則家人會有危險”之類的信息。網絡戾氣是現實戾氣的延伸,因此,治理現實戾氣是根除網絡戾氣的本質之策。
本文主要關注于現實社會中“三無”群體的戾氣,尤其是社會底層及邊緣群體的戾氣。社會底層群體的戾氣具有很大的傷害性,因為他們常將自身對社會的仇恨轉移到更弱勢的群體身上,以弱淩弱,往往會導致慘烈的社會悲劇。因此,研究並消解社會底層群體的戾氣是促進社會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的應然之舉。
本文首先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了社會戾氣產生的社會原因;然後,從實際出发提出了可能的化解對策;最後是結論與討論。
二、 社會戾氣的社會學成因
(一) 社會失范:社會結構轉型與失調
社會結構是指一個群體或一個社會中的各要素相互關聯的方式。[[4]]社會地位與社會角色是構成社會結構的兩種主要要素。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发生了巨大的變遷且這一進程仍沒有結束。因此,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正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化,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由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轉化,由封閉半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轉化。[[5]]這一系列的轉型中必然伴隨著各類社會地位、社會角色的變遷。社會學結構功能主義認為社會是一個由道德價值觀上的共識來規范的特殊的有機體。[[6]]社會的變遷將導致共識價值觀衰弱,從而社會結構失調,社會失范接踵而至。失范有微觀與宏觀兩個層面。微觀層面是指社會群體或個體偏離或違反現行社會規范的行為;宏觀層面是指社會規范本身的紊亂、不確定。[[7]]本文更側重于宏觀層面的社會失范。
社會失范尤其是利益調整的失范,導致社會個體或群體不知所措,甚至失望、絕望,社會戾氣由此產生。利益調整的失范產生了很大的灰色乃至黑色利益,其中灰色收入有3萬億人民币之多,[[8]]這進一步加劇了社會貧富的懸殊,刺痛了社會中下層群體的敏感神經,以至于他們采取極端行為來表示自己的不滿。如2010年发生的6起校園血案,行凶者都是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青壯年男性,因對生活的前景感到失望而采取持刀砍人的方式來引起社會關注,希望由此改善自身生活。[[9]]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社會轉型引起的社會失范使很多利益領域的價值調整沒有穩定的道德規范可以依循,在這種形勢下,受害最大是那些可動員資源較少的社會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他們在原有的規范調節下自身利益還能夠得到保護,一旦原有規范松懈甚至瓦解,他們的既得利益將難以保全,相對剝奪感油然而生,所以采取激烈的越軌行為來表達自身的訴求或抗議。
(二) 社會越軌:權力場域的示范效應
社會戾氣的突出表現就是社會越軌。越軌是指社會成員(包括社會個體、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偏離或違反現存社會規范的行為,其類型有違法行為、違警行為與違規行為。[[10]]當今的社會,為什麼一般群眾的社會越軌這麼多?我們認為這是權力場域的示范效應造成的。首先是權力場域中群體的越軌行為比較多。日常生活中,有權者、有錢者、有勢者的規則越軌行為經常顯現,小處有享有某種便利或特權,如各種插隊;大處有違法獲取各種好處,如官商勾結。越軌行為是一種社會失范,而失范具有感染性,即人們對規范的遵守與否會影響到他人的態度,或人們對規范的遵守與否具有參照他人的效應。[[11]]權力場域中的群體是社會的精英群體,他們的越軌行為極容易引起其他群體的效仿。但這只是前提條件,更重要的是他們的越軌行為並沒有得到應有的譴責或懲罰反而受到了旁觀者的羨慕和向往,這進一步刺激了一般大眾的神經,尤其是某些底層群體或邊緣群體中極具自尊心的人員,他們希望通過模仿上層群體的規則越軌行為來凸顯自己的存在感與虛榮感以彌補相對剝奪感,這就釀造了很多社會的悲劇。
權力場域越軌行為的產生,根源于公權力不受約束。權力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原本應該服務于社會,一旦其入侵于社會,便會引起社會秩序的紊亂,社會戾氣就是突出表現。所以,“權力不受約束必然成為暴力;而且必然導致整個社會暴戾。而要化解這種戾氣,只能從政府首先不要暴戾開始。”[[12]]
(三) 潛規則文化:第二等公平
潛規則是社會行為主體在互動的過程中依據當事各方的造福或損害能力而自发生成的行為約束,這種約束使互動各方的沖突減少,交易成本降低,但是這種約束背離了正義觀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侵犯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所以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13]]潛規則文化的盛行雖然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是這是以犧牲社會運行的明規則為代價,而且加重了中下層群眾的疾苦。潛規則文化的受益群體僅是那些具有合法傷害權的群體,如掌握執法權的公務人員。
潛規則文化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第二等公平。公平正義是任何一個文明社會的價值追求,也是我們國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之一。但是,現實就是第一等的公平,即按明規則辦事,很難得到保證。譬如,社會保障領域中規定,處于貧困線以下的群體依法享有國家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很多地區发生了要領取救濟金就必須要繳納一定的費用的事件,費用的比例一般比較小,這就產生了如下的景象:眾多的低保戶排隊繳費領取救濟金。這種情況雖然自古至今一直存在著,但是隨著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公平意識的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很多人不再輕易向潛規則文化低頭,這就必然在他們與潛規則受益群體之間產生沖突。正如前文所說,潛規則的受益群體是具有合法傷害權的群體,他們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比較大,隨意的一個合法行為都可能對中下層群體造成很大的傷害。受害群體由于無法或者無力維護自身權利,他們逐漸將整個受益群體作為仇恨對象,如惡意砍傷公務員事件;他們也可能將自己的委屈轉移到更弱勢的群體身上,如砍傷幼童事件;他們甚至走到整個社會的對立面,如公交車爆炸事件。
潛規則文化是與法治文化相對立的,是與我們社會主義主旋律相違背的。在全民法治意識普遍提高的當下,掌握公權力的人員應該緊跟潮流,堅持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遠離各種潛規則。否則,明——潛規則之間的張力將導致社會戾氣的產生。
(四) “安全閥”失靈:社會憤懣情緒難排解
社會戾氣发端于社會憤懣的情緒,而社會憤懣的情緒在任何一種類型的社會都存在,關鍵在于如何對待它。有的社會采取“堵”的方式,如壓制;有的社會采取“疏”的方式,如社會運動。齊美爾認為,社會沖突對于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如果取消一切沖突,那麼一般的沖突就有可能演變為激烈的敵對行為;如果允許一定程度的沖突,那麼人們反而會建立一種新的相互作用的關系,從而促進社會的變革與发展。因此,社會應該允許憤懣的情緒以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得到发泄,不能對凡是引起沖突的因素一概否定,這就是“安全閥”機制。[[14]]社會戾氣的產生就是社會憤懣情緒以越軌方式发泄的表現。
“安全閥”的失靈乃至缺失進一步助長了社會戾氣。各級政府經常以“穩定壓倒一切”的口號來壓制底層群眾的合法利益訴求,造成了“有利于理順社會中利益關系的政策和措施往往被擱置,一些必要的改革措施因此錯失出台時機”[[15]]。政府以高壓維穩替代了“安全閥”,勢必產生如下結局:“越是要強調社會穩定、強化維穩工作,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就越是不能容忍民眾的利益表達;民眾越是缺乏有效的利益表達,社會中的利益格局就越是傾斜,尤其是底層群體受到的損害就越大;利益格局越是傾斜,利益矛盾和沖突也就越尖銳,不滿情緒也就越強烈。”[[16]]由此可見,“安全閥”的缺失是社會戾氣发生的外在條件,消解社會戾氣的首要工作就是健全“安全閥”機制,並讓其充分发揮作用,在此前提下,才能提出治理社會戾氣的根本措施。
三、 社會戾氣的化解
(一) 利益調整:透明化、公平化
利益關系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關系,由于利益而引发的沖突也是人類社會最常見的沖突,因此,利益調整是一項錯綜复雜的社會工程。社會結構的轉型產生的利益調整的失范,導致了分配失衡的利益結構,加大了社會的貧富分化,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2013年我國的基尼系數達0.473,[[17]]早已超過國際警戒線。區域之間、行業之間、城鄉之間、階層之間的利益差距也在逐步擴大。縮小利益差距,建立合理的社會利益結構就必須做到利益調整的透明化與公平化。正如上文所述,利益調整失范的一大表現就是產生了大量的灰色收入。減少甚至消除灰色收入要求我們不僅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更要形成透明的收入分配機制。各行各業特別是各類公務員的收入要在較大程度上向社會公開,這一方面有利于政府部門及時調控,又有利于加強社會監督,減少官員腐敗。除此之外,利益調整更需要做到公平化。在利益調整的過程中需要貫徹機會均等的原則,讓更多的人有出彩的機會。這樣既能保證社會的整體效率又能將利益調整可能引发的社會沖突降到最低。[[18]]與此同時,更需要關注為改革事業做出最大犧牲的工人與農民,通過相關渠道對他們進行一定的利益補償,切實讓他們感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總之,利益調整透明化就是讓民眾清楚地知道國民收入及分配的賬本;公平化就是在利益調整的時候要兼顧效率與公平,尤其是公平。
(二) 規則建設:陽光化、平等化
中下層群體的社會戾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規則的迷失。規則迷失體現為明規則的弱化和潛規則的盛行。明規則弱化就是明規則執行不嚴,特別是針對社會精英群體;潛規則的盛行就是具有合法傷害權的群體拋棄明規則代替之潛規則。這種狀況一方面刺激了中下層群體的越軌神經,另一方面又加劇了其憤懣情緒,所以各種極端发泄行為就極有可能出現。正如于建嵘所說“規則失范、不合理、得不到執行,是社會產生戾氣的重要原因”[[19]]。所以,要化解社會戾氣就必須要加強社會的規則建設,特別是社會的精英群體要有規則意識。規則建設首先要陽光化。讓規則的陽光照射進社會運行的各個領域,讓深藏其中的潛規則無處遁形。這就需要鏟除潛規則的滋生土壤,滋生潛規則的是惡態的政治環境。肅清政治生態,將權力關進籠子里是消滅潛規則的根本途徑。陽光化的規則是實實在在的明規則,是民眾一致認可的規則,所以社會的公權力部門要以揚“明”懲“暗”為辦事的准則,讓世俗的潛規則沒有可資利用的市場。然後就是平等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規則面前無特權。規則絕不能夠因人、因身份、因地位、因榮譽而異,否則就是一紙空文。規則建設的平等化就是要讓遵守規則者得實惠,違背規則者必懲罰。規則建設最重要的就是要規范權力場域中的群體,讓他們不能隨便“越位”乃至“躥位”。只要社會的強勢群體能夠尊重規則、力行規則,就會讓中下層及底層群體缺少違背規則的藍本及借口。
(三) 社會治理:寬容化、多元化
党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緊緊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進共同富裕,推進社會領域制度創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然而,當前的社會治理呈現出剛性化與單一化的特點,而這又是社會戾氣爆发的一大誘因。社會治理的剛性化的突出表現就是政府的剛性維穩思維。社會需要穩定,但是為了穩定而穩定往往是適得其反的。在實際的工作中,很多党員幹部認為“擺平就是水平,不出事就是本事”,采用“花錢買平安”的方式來處理社會矛盾,但這並沒有解決社會矛盾,只是將社會矛盾向後推延了,近幾年发生的群體性事件其起因都是若幹年前的問題沒有的得到妥善解決,如2008年的云南孟連事件[[20]]。如今的社會治理還存在的一大問題就是“只講維穩,不講維權”[[21]],政府部門只重視社會的穩定與和諧而對上訪群眾的合法利益訴求視而不見,這給社會戾氣的爆发埋下了伏筆。社會治理的單一化就是指其主體僅有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入,況且我國的社會組織发育嚴重滯後。中國是典型的強政府弱社會。消解社會戾氣,社會治理需要寬容與多元。一方面政府需要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幹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的機制;[[22]]另一方面政府要對群眾的維權行為及其采取的方式予以寬容,少用武力。社會中的成員有很多,如政府、市場、NGO、社區、家庭等,所以社會治理僅靠政府是不可能實現的。治理理論也認為,“國家不再是最高權威,它變成了多元制導系統中許多成員之一,而且為談判過程貢獻自己獨有的資源。隨著網絡、合夥組織以及其他經濟和政治治理模式的擴大,官方機構最好也不過是同輩中的長者。”[[23]]社會治理的多元化是實現善治的必然要求。我們在布局社會治理時既要发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又要增強社會的自我調節、自我管理的功能,實現政府治理、社會調節與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除此之外,還需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激活社會活力,譬如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力度、實現社會組織的直接登記等。社會治理的寬容與多元是實現社會穩定安全閥機制的關鍵環節。沒有寬容便會產生極端行為,沒有多元便會產生暴躁情緒,所以完善社會治理體制,健全社會安全閥機制是化解社會戾氣的重要舉措。
四、 結論與討論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也是人民大眾的普遍需求。社會戾氣是社會和諧的一大威脅,化解社會戾氣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應然之舉。本文從社會學的角度剖析了社會戾氣的成因,認為轉型期的社會失范、權力場域的社會越軌、造成第二等公平的潛規則文化以及安全閥機制的缺失是導致當前社會戾氣的主要原因。連接這四點原因與社會戾氣的中介變量是社會不公,因此,社會戾氣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的不平等,而且是懸殊的不平等。所以,化解社會戾氣就必須要緩解這種懸殊的不平等,本文認為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入手:利益調整要透明化、公平化;規則建設要陽光化、平等化;社會治理要寬容化、多元化。利益、規則與治理是社會整合的三大利器,只要利益的創造與分配合理、規則的制定與遵循公平、治理的主體與措施多元,就能夠把社會戾氣扼殺在搖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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