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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儘快廢除

2015-03-10
来源:新京报 作者:朱征夫

  核心提示:對一些在民間融資過程中採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可以適用刑法中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等進行處罰

  近年來,我國非法集資類案件快速增長。據媒體報導,每年約有2000起、集資額200億的規模,這就意味著,每年有許多人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但是,在一些案件當中,我們看到有的人僅僅是因為辦企業資金周轉的需要,為了解決融資難的問題向社會籌集資金或借貸,主觀上並無非法從事資本和貨幣經營的惡意,客觀上也未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卻被當作犯罪被判了刑。因此,我們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自1997年刑法規定以來,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甚至可以說,該罪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多年的頑疾,對此社會已達成共識,但對這一難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一些有信用的企業就在企業內部或社會上融資,解決了資金問題,盤活了企業,于私于公都有益。而另一面,社會存在大量的民間資本找不到投資方向,借貸給他人辦公司、企業並獲取相應的回報是一條很好的途徑。把這種融資行為犯罪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然導致多輸的結果,中小企業融資難依舊,大量社會資金仍然找不到出路,企業家卻因民事借貸行為被當作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設置屬於運用刑罰手段來處罰財產處分、民事自治行為,有違刑法謙抑主義。中小企業向社會融資的過程,實際上是中小企業以不高於銀行同期利息4倍的代價獲得資金持有人財物的使用權,而財物的所有人按照自願、平等等原則處分財物的使用權,自願承擔一定的風險,並獲取相應的借貸收益。整個過程完全屬於意思自治、財產處分、契約自由等範疇,用刑罰手段來懲罰上述行為,涉嫌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財產權、人身權),有違刑法謙抑主義。

  由於金融業體制、機制等原因,短時期內中小企業想通過金融市場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是不現實的,國家通過廢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制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制度設計,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同時通過制定相應的民間融資制度,還可以克服目前事實存在的地下錢莊的弊端,讓社會資本真正良性流動起來。

  廢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後,允許中小企業在市場上自由融資,事實上形成了與金融業的競爭關係,使金融業面臨競爭的壓力,逼迫金融業不斷創新,真正成為有市場競爭力的主體。

  廢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更好地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保護企業家依法使用和處分財產的權利,保護企業家利用契約配置資金和其他生產要素的權利。

  為此,建議儘快廢除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一些在民間融資過程中採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可以適用刑法中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等進行處罰。

  □朱征夫(全國政協委員)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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