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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在監獄裏怎么就那么優秀?

2015-03-27
来源:東方網

  廣東省高級法院25日通報,原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書記黃少雄減刑案,24日在該院設在梅州監獄的臨時法庭內開庭。5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中國新聞網》2015-3-26)

  在一般人看來,這件事的看點一方面是服刑人員的減刑不再“任性”,已受到嚴格規范。另一方面則是參加旁聽的代表委員的反映:“本以為大概是走個形式,沒想到庭審是一場博弈,審查這么嚴格?沒想到對每一個證據,罪犯都有機會申辯提異議?沒想到法官、檢察官、民警要把證據搞這么細致、紮實?”

  這些固然屬於看點。不過在筆者看來,還有更值得看的。首先是受賄上千萬,被判無期徒刑的黃少雄,2011年8月開始在揭陽監獄服刑,2013年12月,揭陽監獄就迫不及待提請對黃少雄減刑至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因為還沒有達到可以減刑的最短時限被否決;如今梅州監獄又前仆後繼地為他提請減輕。監獄對於他的關注實在讓人覺得意味深長。

  最大的看點則是他的減輕理由:“該犯在獄中獲得嘉獎35次,表揚6次,記功3次,改造積極分子3次,表現良好。”

  一個前高官因為信念失守而落馬,落差之大可想而知。到了監獄之後,能夠那么神速就恢複失衡的心態,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罪行,洗心革面,真心接受改造,而且表現那么優異?實在稱得上是奇觀了!只是我們不知道,他因為什么被嘉獎35次之多?只知道,他“立功”的依據是在監獄小報上發表過文章。在監獄小報發表文章也屬於立功,那么要獲得嘉獎、表揚之類就更是易如反掌了。監獄方面是否有必要反思一下那些嘉獎、表揚、立功等等的標准制定得到底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真能反應出服刑者的真實表現?是否真起到了期望發揮的促進服刑人員認真接受改造的效果?還有對黃少雄的嘉獎、立功、表揚等等是否有“量身定制”?其他服刑人員對他如此的“良好表現”認可嗎?因為人們不時看到一些後來又做了更“驚天動地大事”的提前刑滿釋放人員,之所以能夠成就後來的“大事業”,很多都是因為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獲得減刑。

  監獄方面建議將其刑期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而通過一番唇槍舌劍,檢察員建議將減刑改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兩者差異到底有多大?有實質區別嗎? (作者:陳家沛)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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