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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者“另案處理”不能遮遮掩掩

2015-04-23
来源:新京報

 

  近日,媒體報道,一汽大眾銷售公司原執行副總經理石濤被吉林省白山市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石濤受賄3303萬餘元,另有2674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同時,法院還認定涉案的行賄者有48家(人),10家行賄者被另案處理。

  有意思的是,有媒體報道此案時詳細列舉了向石濤賄賂的48家公司名稱、具體行賄人職務,行賄的時間段以及行賄的具體數額。像這樣公開受賄案件行賄人的明細,在往日的腐敗案件報道中是非常少見的。與實行了好多年的建立行賄檔案制度相比,直接公開行賄人,其監督作用說不定更有實效。長此以往,如果判決書和媒體都能對受賄案件的行賄者一律予以公開,形成一種腐敗信息全公開制度,其配合刑事制裁的效果是令人期待的。

  不過,在48家行賄者中,只有10家行賄者被另案處理,這是什么意思頗有疑問。實踐當中,“另案處理”儼然已成為一些案件處理的常規套路,“另案”其實是與“本案”密切相關的,理當作為同一個案件來處理。而且,一並處理,既有利於相互印證犯罪的事實證據,節約訴訟資源,法庭對於定罪量刑也能夠全盤把握,輕重適當。但為了便於操作等特殊需要,人為地割裂案件,把一個案件分為幾個,另案處理就有了方便之門。此次10家行賄者被另案處理,究竟是如何另案處理的,應該及時公開。特別是,其他38家行賄者為何沒有“另案處理”,那更應該公開說明理由,以讓此次反腐的信息明明白白。

  長期以來,沒有行賄哪來受賄,受賄與行賄作為一個事物的兩面,早就被人們所認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多次就查處受賄案件的同時要嚴肅查處行賄犯罪發布有關通知。但重追究受賄,輕查處行賄仍然成為多地司法機關反腐敗的“潛規則”,有的地方幾乎成為頑症。其主要原因在於讓行賄人扮演“汙點證人”的角色,有利於受賄案件的快速偵破與順利查處。只要“幫助”指證了受賄人,行賄人就可獲得從寬乃至不予處罰。此次對38家行賄者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說不定也是基於以上理由。

  但從法律規定來看,這起重大賄賂案件的眾多行賄者實在沒有不予處罰的理由。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試行)》規定,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也就是要追究刑事責任。若單位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予以立案:為牟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媒體公布的情況看,行賄石濤的48家單位中,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就有31家,50萬元以上的有19家,100萬元以上的也有8家,如果只追究其中10家單位的刑事責任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總之,在重大賄賂案件中,對構成犯罪的行賄者實行“另案處理”,必須公開透明,不能遮遮掩掩,否則,就會影響民眾的反腐熱情和信心。(作者:金澤剛)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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