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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物管先賠”是監督作用實質性體現

2015-05-07
来源:光明網

  5月,備受關注的《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該條例建議稿中“電梯出事,物管先賠”的條款,曾在專家、政府部門、物管企業間引起激列爭論,甚至可能是廣東立法史上最尖銳的一場立法辯論。在各方的角力下,今年3月,廣東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草案正式出爐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中刪除了“物管先賠”的條款。(5月6日《南方都市報》)

  從政府管理和公眾利益的需要來說,“物管先賠”確實具有無以替代的優越性,將責任主體明確而清晰化後,既可以方便於政府的管理,也有助於公眾在利益受損時,更好的維護權利。同時,實行責任連帶之後,將會更好的促進物管企業提升管理水平,進一步防控和減少安全隱患,可謂一舉多得。廣東省政府發布的《關於印發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釋放出積極善意,《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給予立法跟進,也是地方立法的一種大膽嘗試。

  但很顯然的是,作為利益相關方的物管企業,對此規定自然會有所抵觸。在缺乏上位法的明確規定下,無論是政府的紅頭文件,還是地方所立法規都明顯違法,超越地方立法權限,對地方物管公司來說並不公平。經過各方的角力,在省人大法工委備案審查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明確指示,這一條款在激烈的競爭中被刪除。表面上這是地方創新和嘗試的一次失敗,其實質是卻是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

  民間流傳的“白頭不如紅頭,紅頭不如口頭”,足以說明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重要性。據統計,行政管理中對社會發生效力的文件,百分之八十五左右是各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很顯然,若規范性文件一旦違法,那么將會造成大面積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在上位法沒有明確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或“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按照規定對政府紅頭文件就應當給予撤銷,相關地方立法也應給予糾正。

  對此,很多人或許不免感到遺憾。然而從程序正義來說,刪除“物管先賠”是人大監督的實質性體現,也是對權力行為監督的必經之義,更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結果公平,更沒有基本的權利保障。近年來,權大於法,紅頭文件超越法律的現象屢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對地方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沒有完全做到位。比如1979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82年憲法等都規定了備案審查制度,2000年立法法也對備案審查進行了規定,但很顯然的是,這些制度並沒有落到實處。

  刪除“物管先賠”意義恰在於,當公民、組織主動提請合法性審查時,也就意味“合法審查”這一塵封的權利,被真正重視和發揮作用,並由此產生積極的化學反應。正如一位地方法律人士所言,能聽到不同的聲音,讓利益在博弈中找到平衡點,恰是立良法的必經之路,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損的路徑之一。更重要的是,日益嚴格而審慎的“合法性審查”,對公共權力形成了實質性監督,讓“把權力關進籠子”更有保障。(堂吉偉德)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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