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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專家稱寬帶投資回報期長

2015-06-09
来源:人民郵電報

  本報記者 曉鏡

  寬帶提速降費備受社會關注。運營商方案被指沒誠意,那么如何做才算是真有誠意呢?寬帶網的建設和運營成本,能否支撐資費斷崖式下降?要實現偏遠地區百姓的寬帶可獲得,互聯網企業是否也應該分攤普遍服務成本?中國的電信市場到底是不是一個壟斷市場?在“互聯網+”時代運營商與互聯網企業如何實現互利共贏?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產業室主任史煒近日接受了記者專訪,詳解寬帶提速降費背后的經濟邏輯。

  通信網絡建設及維護需要巨額資金,成本回收期至少七八年,4G上馬后,部分運營商3G網絡資產將逐步被棄置,成本回收無望,資金壓力大,運營商需要逐步消化。互聯網企業租賃網絡資源有成本,但同國際水平相比較低。

  對于互聯網企業租用電信公司網絡資源的成本問題,史煒的判斷標準很簡單——“哪天他們自建網絡了,就說明網費高了”。根據年報數據,2014年騰訊公司網絡成本(租用運營商帶寬及服務器托管費)占總成本的7.7%、占經營收入的5.4%,百度公司這兩項指標分別為7.9%和5.8%,樂視公司分別為4.2%和3.6%;而同期運營商網絡投資占收比達34.6%,網絡成本占總成本比更高達65%(以中國電信為例)。而在國外,互聯網公司、OTT公司所支付的帶寬服務成本占整個成本的比例普遍高于我國。

  另外,互聯網公司的核心價值和電信運營商有著顯著的不同。互聯網公司是輕資產,它們關注的核心是在網上可以形成多少增值服務,但是運營商的核心則是普遍服務,首先要保證網絡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其次才會考慮增值服務。尤其是在技術更新換代快的移動領域,運營商建設網絡的花費之高超乎外界想象。隨著標準的提高,從2G到3G再到4G以及未來的5G,每一次網絡升級運營商幾乎都需要投資。

  我國是在2009年1月發放的3G牌照,2013年12月發放的4G牌照,近5年時間每家運營商3G投資成本約為2000億元。而中國移動去年一年的資本開支就超過了2000億元,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預計4G建網總成本均將達到2000多億元。從國際經驗來看,通常3G網、4G網投資回報需要7~8年。以中國電信為例,投巨資建成的3G網絡才使用了6年即要開始投資建設4G網,可以說3G連建網成本都沒收回來,但在2019年前,3G網絡投資每年依然會給中國電信產生高達200億元的折舊成本。盡管如此,運營商依然努力讓消費者享受高速網絡的紅利。2014年6月,中國電信推出的4G網絡速度相比3G增長超過10倍,但資費便宜了30%,今年5月,為響應“提速降費”號召,又降了30%。但消費者還是樂于用韓國等4G發達市場的資費跟我國相比。史煒認為這并不科學。以韓國為例,它國土面積小,人口密集,運營商建網難度比我國運營商小很多。另外,韓國4G發展已經進入第4個年頭,開始接近4G回報期,其降價空間明顯要比我國剛上馬4G要大,為此消費者應該再多點理性和耐心,給我國運營商建網、發展用戶、進一步降價更多時間。

  我國地形復雜,運營商承擔繁重的普遍服務義務,迄今所鋪設的網絡在發展現代化農業的進程中將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OTT企業是否該承擔普遍服務義務值得探討。

  史煒告訴記者,最近,他在西部云、貴、川等邊遠地區調研時深切感受到,即使偏遠貧窮的地方,信號覆蓋也很好。這就是中國運營商承擔的普遍服務義務,令人佩服。互聯網公司則沒有。普通消費者可能更在乎的是能不能打電話、玩微信,但若要保證農村地區的用戶能享受到跟城市用戶一樣的服務體驗,靠的就是運營商承擔的普遍服務義務。

  中國地形結構復雜,三分之二是山區,其中還有約一半的面積是無人區。在這些地區,建設和維護通信網絡難度之大、成本之高外人很難想象。史煒稱,按經濟實力來看,中國的普遍服務在世界上是解決得最好的國家。我國“村通工程”迄今成績顯著。根據國務院辦公廳5月發布的文件,到2015年年底,95%以上的行政村通固定或移動寬帶,實現鄉鎮以上地區網絡深度覆蓋,4G用戶超過3億戶。到2017年年底,80%以上的行政村實現光纖到村,農村寬帶家庭普及率大幅提升;4G網絡全面覆蓋城市和農村,移動寬帶人口普及率接近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史煒認為,我國提出要大力發展現代農業,三大運營商在“村通工程”中所做的努力將對農村地區未來的經濟建設發展作出意想不到的貢獻。

  史煒強調,普遍服務是否開展順利的根源在于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機制。我國現在針對普遍服務設有一定的資金補償,但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有效的機制對于解決普遍服務問題有重大影響,比如政府采購機制。以美國為例,在執行普遍服務項目時,均實行的是政府采購、運營商建設、政府買單的模式。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兩會”期間釋放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信號,要強調政府采購,建立相關機制,值得期待。史煒認為,我國的普遍服務機制,什么時候真正落實到政府需求、企業建設、政府采購,什么時候就會行之有效。

  國外目前針對互聯網企業是否應承擔普遍服務義務已有討論,法國電信管制機構ARCEP此前就曾要求Skype按當地法律以電信運營商的身份進行注冊,并同時承擔開通急救電話服務、在合法條件下允許司法監聽電話等運營商應承擔的責任。我國目前也有不少互聯網企業提供類似電話功能的應用,史煒認為,在這類互聯網企業是否應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問題上,我國也可以適時展開調研。

  通信業是服務業,而非工業,以工業經濟時代評判標準來理解壟斷并不合理,中國基礎電信領域競爭已經非常激烈,不斷有新進入者,并不存在公眾理解的那種壟斷。

  媒體和網友往往把通信業資費方面的問題歸結為壟斷。史煒告訴記者,有關通信業壟斷的爭論由來已久,早在我國3G牌照發放之前就有爭論。通常有兩種觀點,通信圈認為不壟斷,經濟學家圈認為壟斷。經濟學家是按工業經濟評價的。從工業經濟特征來看,壟斷一般有三種形態。第一種是自然壟斷,國外電信業幾乎都經歷過這一階段。就我國的情況來看,電信運營商最初只有中國電信一家,網絡是國家建立的,提供最基本的語音服務,這樣誕生的企業必然是壟斷的,石油、金融等行業均是從自然壟斷開始的。在西方發達國家,自然壟斷發展到一定階段后便會進入市場化壟斷階段,這時政府管制機構會直接根據市場份額對企業進行約束,比如美國當年分拆AT&T公司就是出于這種考慮,韓國也對曾經一家獨大的SK電訊有約束條款,只要其市場份額超過50%就處罰。通過政府干預加劇市場競爭后,市場格局仍可能是壟斷的,但這種壟斷的存在是合理的,是由行業特點造成的。比如印度的運營商非常多,但行業格局依然是壟斷的。

  史煒指出,我國情況與發達國家有明顯不同。我國是從計劃經濟演進而來的。計劃經濟本身就是行政化的壟斷,當年的中國電信以及中國電信分成中國電信和中國移動都是行政性決策。因此,我國通信市場是由自然壟斷到行政壟斷,又混合到中國特有的行政加市場的壟斷。此外,三大運營商均是央企,國有資本占據絕對資本結構,這是判定三大運營商是否形成壟斷的根基,很多經濟學家指責電信運營商壟斷時往往忽略了這一點。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通信業和工業經濟并不一樣。三大運營商從事的是服務行業,而服務業和工業的壟斷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一些經濟學家在判定通信業壟斷時直接套用工業經濟模型,認為企業規模大,比如市場份額超過50%,便會帶來衍生的定價權、資源優先占有權,進而形成壟斷,史煒認為這顯然是錯誤的。根據WTO關于服務貿易的解釋,我國通信業并不存在現階段服務經濟框架下的壟斷。加之近年來通信業持續價格大戰,企業運營壓力巨大,相較電力、石油行業的競爭激烈很多,為此從市場現狀看運營商并未形成壟斷。但他同時指出,由于我國通信業長久以來沒有新的進入者,為此形成了一種客觀的壟斷,是一種正常業態,一旦有新進入者,客觀壟斷即破除。

  要正視互聯網企業和電信企業的天然差異,促進互利共贏。運營商要對接的是企業,要做好智能管道工作,而OTT公司對接的則是消費者。

  史煒指出,構建互聯網企業與電信運營商之間的互利共生關系,對于促進信息消費和推進“互聯網+”都具有重要意義。

  從互聯網產業的分層結構來看,電信企業處于基礎網絡設施層,建設和運營底層寬帶與移動網絡,互聯網企業居于內容和應用層,“網絡基礎設施+互聯網服務”共同構建當前的生態網絡,形成巨大的網絡外部性,推動了互聯網產業的繁榮發展。中國互聯網企業近年來發展迅速,特別是電商企業發展迅猛,發展水平超過美國,這從一個側面證明了中國網絡基礎設施和服務的水平。

  隨著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特別是智能終端的崛起,云管端技術不斷成熟與發展,業務和網絡分離加快,互聯網企業逐步占據產業鏈核心,經營業績如日中天,而電信企業的業務收入和利潤率直線下滑。互聯網企業的飛速發展繁榮了內容和應用市場,為電信企業增加一定的流量收入,但同時互聯網企業還推出眾多具備通信功能的業務,通過免費等方式直接替代電信企業的核心業務,電信企業流量收入的增加遠遠無法彌補其業務收入的損失,替代效應逐步占據主流。可以說,運營商在為互聯網發展提供有效支撐的同時,沒有獲得應有的回報,反而正面臨越來越大的威脅,兩類企業的這種偏利共生關系如不能有效改善,長期必將降低電信運營商的網絡投資能力及意愿,從而破壞整個信息通信產業的生態環境,影響“互聯網+”戰略的順利實施。今后幾年,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巨大,需要互聯網企業承擔起應有的義務,通過市場化機制解決網絡設施建設、使用等問題。

  在“互聯網+”時代,運營商更要高度重視自己的管道。管道概念跟原來完全不一樣,有些是民營資本做不了的,運營商一定要做智能管道。智能管道是中國最大的優勢,我們到底往上裝什么樣的內容,哪些內容通過資本市場開放,通過金融、產業的方式開放,這些都值得認真研究和探索。

  當前,我國政府大力提倡的“互聯網+”在運營商和互聯網企業層面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對于運營商來說,“互聯網+”是運營商和企業之間的對接,而OTT公司的“互聯網+”則是互聯網和普通消費者的對接,史煒如此解讀。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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