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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落的“南大”簡稱爭議

2015-07-08
来源:南方都市報

  據媒體報道,針對南昌大學簡稱“南大”,南京大學去函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提出異議。所謂異議,實際就是希望權力主管部門能夠禁止或限制南昌大學使用“南大”簡稱,因此,也可以說就是爭議。對於該爭議,輿論多有議論,有論者認為該爭論應該依靠法律解決。我認為發生這一爭議本身就是一種墮落,再訴諸法律就更加屬於失去羞恥。

  無論是南京大學還是南昌大學,簡稱“南大”都不是錯,都是符合漢語言目前語法規則的。就名稱的簡稱化而言,通常在1-4個字、1-3個詞之間,“南京大學”、“南昌大學”本來已經屬於很簡單的名稱。地名的最簡化可以是一個字、一個詞,在白話文中機構的最簡化通常可以是兩個字、一個詞或兩個詞。當機構以地名為名稱,不論地名是由幾個字組成的,進行最簡化通常是擷取第一個字,比如“呼和浩特”擷取一個“呼”字,“北京”擷取一個“北”字。這是當代白話文的特點,民國時的白話文往往不是這樣,比如“北平”會擷取一個“平”字,“天津”會擷取一個“津”字。正因為如此,在當代語法規則中,當試圖最簡化時,不僅南京大學,而且南昌大學都可以簡稱“南大”。當然,也有特殊的,跟南京大學同處一省的南通大學簡稱“通大”,不過,雖然“通”字本是南通的傳統簡稱,但在當代舍第一字而取第二字,對於不了解南通傳統簡稱為“通”的人來說就比較別扭。

  語法規則是一種時代性潛移默化語言習慣、習俗,如果用“法律”稱之,那么,它就是自然法。作為自然法,它是人人享有的普適性權利,是國家法不得超越、剝奪的權利。南京大學聲言,經教育部核准發布的《南京大學章程》,已規定南京大學簡稱“南大”,並且該校已經用“南大”申請了一些商標。視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學章程》為排他性規定是荒誕的,同意甲可以使用“南大”簡稱,並不等於不允許乙可以使用“南大”簡稱。誠然,商標名稱是排他的,但是,第一,他人是否發生未經同意即以“南大”為名稱的商標使用行為?第二,即使已經批准的商標名稱,他人也並非不可以提出應該予以注銷的異議。如果由於甲使用“南大”商標名稱,而存在剝奪、影響乙的合乎自然法的語言權可能時,那么,這一商標名稱就不是不存在應該給予注銷的理由。也即,對於南京大學的排他訴求,南昌大學並非沒有足夠理由反訴,甚至要求給予懲罰。

  機構的法定名稱是唯一的,基於語法規則的簡稱在漢語言系統來說,主要是屬於一種習慣或習俗。法定名稱是可爭也必須爭執的,簡稱的爭執是荒誕的,擁有龐大的哲學、文學、曆史等專業的綜合性大學進行這種爭執則是一種墮落。回避簡稱撞牆本是合理的心理和立場,但既然漢語言簡稱是基於語法規則的漢語言現象,這種回避就只能是基於人們的習俗、習慣———相信所有會說話、會聽話的自然人,他們自有分辨甲、乙的語言能力和辦法。

  我的母校上海師范學院1985年改名為上海師范大學,簡稱“師大”就跟華東師范大學發生撞牆了。1984年我畢業拿畢業證時,還稱“師院”,1985年返校拿學位證書時已經是“師大”,同學們馬上覺得無法跟當時簡稱“師大”的華東師范大學區分。其實這兩個學校數年前不過就是一個學校“上海師范大學”而已,但既然“師大”已經習慣性特指華東師范大學,大家也就很自然用“上師大”、“華師大”給予分別。既然是簡稱,原本就是基於習慣,並不用太認真、執著。“華師大”在上海特指華東師范大學,一定要糾結於這一簡稱對不對,那么華南師范大學、華中師范大學是不是就沒有權利簡稱“華師大”了呢?其實根本不用擔心,當需要分辨時,基於本能的語言反應自然就會有“華東師大”、“華南師大”、“華中師大”的簡稱掛到人們嘴上。 (作者:顧則徐)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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