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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出庭應訴”何須“規定”推著走?

2015-08-17
来源:海外網

  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5種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案件類型。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或未出庭應訴導致敗訴造成重大影響,上級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或將被追責。(8月13日中新網)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如此規定早已有之。為何許多地方專門就此出台制度規定,還是在於部分行政首長不願“主動示人”。於是乎,不少地方先後出台了“行政首長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要追責”的規定,但大多也僅是“寫在紙上”。如今,官員“出庭應訴”何須“規定”推著走?亟待反思!

  自1990年以來,行政訴訟法已實施了20多年。隨著我國行政審判的水平不斷提高,“民告官”的各項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之中,但不可否認,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在我國尚未正式建立,“民告官卻不見官”更是普遍現象。以深圳市為例,數據顯示,2012年深圳市法院共新收各類行政案件2531宗,而全年僅有11宗行政案件是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

  不動真格,難見實效。可以說,像河南這次專門出台《規定》予以約束,也是蠻拼的。明確規定5種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案件類型包括: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且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情重大複雜,對本機關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有關規定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至此,態度是決定成敗的關鍵,無疑會迎來群眾的點贊。

  毋庸置疑,行政首長之所以不願出庭,原因主要還在於:放不下身段,感覺尷尬、丟臉。盡管缺席審判並不影響法律效力,但卻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員不重視公眾訴求的心態。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權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個人,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官員出庭與原告平等對話,體現的是對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僅丟不了“面子,還會保住裏子”。

  “幹群關系就是魚水關系”。作為政府官員,主動接受“民告官”,有助於及時化解矛盾、融洽關系。在筆者看來,“民告官”見“官”,是考驗我們的“官”該如何對待權力,如何彰顯法治文明,提高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昆明的一副區長作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開了個“好頭”,值得點贊。鑒於此,要讓行政訴訟形成制度,成為一種常態,既要讓政府工作敢於“見天”,更要以制度約束杜絕“躲貓貓”,才能真正杜絕官員應訴“猶抱琵琶半遮面”。(蔣小舟)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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