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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廢除嫖宿幼女罪了

2015-08-21
来源:新京報

  下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三審刑法修正案(九),有消息稱此次審議嫖宿幼女罪有可能被廢除。而在之前的兩次審議稿中,均未涉及這一罪名。但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卻越來越強烈,這其中的專家人士,就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和全國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馬馼等。

  自2008年習水嫖宿幼女案被媒體曝光以來,嫖宿幼女罪存廢問題就一直活躍在輿論場上。僅從媒體表達而言,“廢除論”占了絕對優勢。輿論熱議也在立法領域產生了共振。2008年以來,每年全國兩會上的焦點議題中,都少不了“嫖宿幼女罪”。中國社科院劉白駒、全國婦聯原副主席甄硯、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等代表、委員,都曾提交相關建議。孫曉梅甚至公開表態:“嫖宿幼女罪不廢,我就沒完。”

  還有更多知名人士站在“廢除論”一邊,有媒體細心梳理並搜集了相關名單。但問題並不在於有多少人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而在於有哪些人反對廢除這一罪名,且其反對理由能使廢除該罪名的立法建言在長達7年時間裏原地踏步。

  爭論的焦點之一,在於“保留論”者認為嫖宿幼女罪的刑責還重於強奸罪,廢除了豈非放縱犯罪。其依據在於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期是5年,而強奸罪的最低刑期只有3年。持此觀點者完全漠視了強奸罪的罰則區分基本刑和加重刑,基本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嚴重的,應處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刑法又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從重處罰”。綜合看,奸淫幼女的刑罰較之嫖宿幼女,要重得多。

  另一個爭論焦點在於,“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奸”,區別打擊是立法技術的需要。這種專業分析在刑法界得到了不少支持。但“嫖宿幼女罪”的成立,等於確認了未滿14周歲的幼女也擁有性行為的支配權,同時也相當於將被“嫖宿”的、未滿14周歲的幼女視同為妓女。這種將幼女標簽化成為反“廢除論”者所謂的論據。

  鑒於嫖宿幼女罪也是經立法機關修訂後確立的法定罪名,如今倡行廢除,自然要追溯當年的新設。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當年編著的《刑法釋義》,設立嫖宿幼女罪是“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因此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但耐人尋味的是,嫖宿幼女罪並未設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而是被放置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這種綱目上的邏輯關系清晰地顯示,嫖宿幼女罪所保護的法益首先是“社會管理秩序”,而並非幼女的人身權利。一些法律界精英動輒指責民意外行,卻無法解釋嫖宿幼女罪在立法技術上同樣存在無法自圓其說的重大漏洞。

  法律是多數人意志的體現,立法工作不排斥專業精英在立法技術上的貢獻,但技術是為體現多數民意服務的。在“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法治建設的“新十六字方針”中,所謂科學立法,既指法律首先要反映多數民意,又指法律的內在邏輯和外在表達都要符合技術規范。民意與法意的調和,並不是非此即彼的單選題。支持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精英們如果能少一些專業自負,終止司法實踐中的標准不一,平息公共輿論場上的眾聲喧嘩,定能借助於這次刑法的修訂而實現。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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