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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吸毒,到底屬於何“罪”?

2015-08-26
来源:中國青年報

  最近,有消息稱繼湖南省臨湘市“吸毒市長”龔衛國被立案調查後,該市檢察院檢察長劉群林也因吸毒而被免職,並被調到了嶽陽市檢察院政治部。臨湘市委宣傳部新聞中心喬姓主任8月24日向澎湃新聞證實了此消息,但劉群林本人對記者稱,“沒這回事,我調回市裏的政治部工作了,不存在雙開,我不可能跟龔衛國一起吸毒。”緊接著,人民網8月25日報道稱,據“嶽陽政務微博”消息,臨湘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劉群林因群眾反映涉嫌吸毒,已免職調回嶽陽市檢察院,正接受組織調查。

  上述信息略顯混亂,劉群林到底是“調崗”被媒體曝光後被調查,還是免職後被調查過程中被誤讀為“調崗”,其解釋權恐怕只能在當地官方手裏。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好奇的是:官員吸毒,到底屬於何罪?如果沒有媒體跟進報道,是否可以“免職、調崗”就算承擔了責任呢?

  在去年轟轟烈烈的娛樂圈掃毒運動中,寧財神、房祖名、高虎、柯震東等一大批明星被抓,甭管名氣多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們個個灰頭土臉,被拘留的拘留,被勞教的勞教,被判刑的判刑,給娛樂圈敲了警鍾,也給了全社會很大的震撼。與此同時,有媒體發現,這兩年涉毒的不僅有明星,還冒出不少官員,對他們要怎樣懲罰呢?是否也都會跟明星一樣,承受關押、拘留的“待遇”?

  在這方面,似乎還缺少有效例證。比如,據人民網轉引雲南省紀委網站的消息,2014年年底雲南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對41名官員吸毒予以處分,懲處是“9名國家公職人員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名退休人員被開除黨籍、降低待遇,30名農村黨員被開除黨籍”。看似個個都受了懲罰,但都是黨紀政紀的處罰,是否有被“拘留”等國法懲處的經曆,找不到相關信息。

  沒錯,依據相關黨紀政紀,對於黨員幹部吸毒行為的處理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黨的《紀律處分條例》,“違反有關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但另一方面,在國家法律層面,吸毒也是一種違法行為,要依法受到應有懲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禁毒法》則規定,“對於吸毒成癮嚴重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那么,問題來了,黨員幹部吸毒了,是應該受黨紀政紀和國法的雙重處罰,還是只用接受前者的懲處即可?這本來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可梳理這幾年關於吸毒官員的報道,好像又真的很難准確回答這個問題:有的官員被判刑處罰了,但好像主要罪名是貪腐,“吸毒”只是附帶品;也有很多官員只是說到“被開除黨籍並撤職”,好像就已經是最終處理了。在這些信息中,不排除說因為每個人涉嫌吸毒的嚴重程度不同,因此結局有所差別;也不排除有些後續跟進了國法的懲處,只是沒有披露。但這種模糊化的信息,很容易給公眾一個“誤讀”:同樣是吸毒,當官的犯了法只用丟官,老百姓犯了法就得入獄。我們當然不願意看到這樣的誤讀。官員黨員的身份絕不能成為違法亂紀的保護傘,黨紀政紀也絕不能代替國家法律,對官員黨員的要求只能更高更嚴,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樹立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輝形象。

  法律面前,明星不能例外,官員也不能例外。對腐敗分子的懲處已經上了軌道,國法與黨紀並行不悖,就連周永康、薄熙來這樣的昔日高官都要面對國法的審判。那么,我相信,官員吸毒該如何懲處,也不該成為讓國人“霧裏看花”的難題。(作者:畢詩成)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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