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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腐金額起刑點該不該提高

2015-08-27
来源:北京青年報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對貪汙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劃分:不再具體列出貪汙數額,而是分成貪汙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量刑。最高法工作人員透露,有關貪汙受賄犯罪量刑的具體情形和標准的司法解釋已在研究制定當中。

  現行刑法中對於貪汙受賄犯罪,按照“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4類貪汙數額,分列出刑罰標准。這一標准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確立,18年來未做調整。隨著刑法修正案(九)不再具體列出貪汙數額,顯而易見的是,最高法院有可能將貪汙受賄犯罪起刑點和量刑標准提高,也就是說,將來貪腐不再是5000元就可以立案,而是可能更高的金額才能立案。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曾表示,以前的標准跟現實嚴重脫節,過去10萬元就是個很大的數目,而現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10萬元已經不算什么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調整貪汙受賄犯罪的處罰標准,也是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而從近年司法實踐中對貪汙受賄犯罪的量刑來看,也確實有這方面的考慮和調整。問題在於,如果真提高了貪腐案件的起刑點和量刑標准,社會反映肯定非常強烈。原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曾經建議“調整貪汙賄賂犯罪起刑點”,引發媒體和網絡一片反對之聲,人們質疑“貪腐犯罪金額也要通貨膨脹”嗎?

  在一些西方國家,哪怕是貪汙了一元錢也會被定罪,從這個角度講,我國貪汙5000元才定罪,起刑點已經夠高了。但是,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跟西方國家並不相同。在一些西方國家,並沒有違紀、普通違法和犯罪的區分,所以違法行為都要經法庭定罪。但是,在我們國家,卻有違紀、普通違法和犯罪的區別,貪汙了5000元是要定罪,但是,貪汙5000元以下也要進行處罰,只是進行違紀處罰。而且,我國的違紀處罰並不一定比西方國家的定罪處罰更輕。比如,對於一些輕微的貪腐行為,西方國家也許就簡單處以罰金、警告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講,並不能說我們國家對於貪腐行為的懲處更為不力。

  立足於我國的國情和法律體系,調整貪腐犯罪的起刑點和量刑標准,並非沒有道理。18年前貪汙5000元,金額算大的,影響也不好,社會危害也較大。但是,時至今日,5000元的價值遠不如以往的5000元,社會危害性沒那么大了。那么,適當提高起刑標准,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事實上,諸如盜竊罪、詐騙罪等經濟犯罪的起刑點金額都已經較以前有了提高。例如,盜竊罪起刑點由以往的500元改為1000元至3000元。那么如此說來,貪腐的起刑點金額也可以適當提高。

  針對起刑點金額以下的貪腐行為,也並非不處罰。一是這些行為仍然要進行違紀處理,行為人要受到降職、降級或者開除公職等處理;二是將來的司法解釋不再簡單與貪汙金額掛鉤,還同時兼顧考慮到“其他較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有些貪腐行為即使金額沒有達到起刑點,但嚴重情節的,也會作為犯罪處理。

  在貪腐現象並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今天,提高貪腐犯罪的起刑點難免會讓民眾感到不舒服。因此,將來如果提高了貪腐犯罪的起刑點,必須加大對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於沒有達到相應金額的貪腐行為,也必須嚴厲查處、嚴肅處理,這正是體現了王岐山所說的“黨紀嚴於國法”,並以此取信於民。 (作者:楊濤)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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