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 李曉明 實習生 張素悠 李倩彤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於昨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堪稱“史上最嚴”的處罰尺度震動了整個廣告圈。商家連夜撤廣告、小編吐血改文案的案例比比皆是。各類極限詞遭禁用逼迫小編使用“好到違反廣告法”代替,對此,市工商局表示,這種說法作為廣告發布,也涉嫌違法。
市工商查處首個違法廣告
昨日,由於藥房內有大量由陳寶國等明星代言的鴻茅藥酒店堂廣告,上海市工商局對上海太安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衡山路店進行立案查處。這也是新廣告法實施以來,上海工商部門對涉嫌違法廣告的首個立案。
記者在太安堂大藥房看到,其玻璃門等處都貼有鴻茅藥酒的廣告,而此藥酒屬於藥品。根據新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否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南京路違法廣告都撤了
上月20日,記者曾跟隨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南京路步行街實地開展預警巡查,發現不少商店、藥店廣告牌存在違反“新法”的情況。
在華美大藥房門口貼著“鴻茅藥酒”的廣告,代言人是陳寶國;第一醫藥商店二樓,張貼著一張西門子助聽器廣告,孫淳作代言;在寶大祥青少年兒童購物中心,二樓一家品牌童裝店門口,則是參加“爸爸去哪兒”走紅的童星天天作代言人。根據新的廣告法,這些代言都被視作“違法”。
記者昨日再次回訪上述地方,發現先前涉嫌違反“新法”的廣告都已被撤下。
市工商局執法人員表示,商家只要在9月1日新法正式實施前,將這些涉嫌違法的廣告撤下,就不會被處罰。
為避嫌公司通宵改文案
“新法”正式實施也給廣告圈刮來一股龍卷風,9月1日被視作分水嶺。據悉,這兩天一大批廣告文案因為與新法相悖,被推倒重來,不少廣告文案小編絞盡腦汁,修改文案到“吐血”。
某互聯網公司的一名文案策劃說,8月31日修改文案到很晚。因為這次“新法”嚴禁使用極限詞,諸如“第一、最大、最好、首家、獨家、全國領先”等用語統統不能用,給文案專員帶來很大困擾,不改文案的公司鳳毛麟角。“昨天(8月31日)一大批‘文案狗’都在加班改文案,甚至有人通宵。”為了不“踩雷”,還有小編無奈調侃道,形容好的一面可以用“違反廣告法”代替。諸如“東半球最好的手機”之類可改為“手機好到違反廣告法,款式帥到沒朋友,價格優惠到不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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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到違反廣告法”用於廣告詞也涉嫌違法
這一被譽為“史上最嚴”的廣告法,規定了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極限用語,並提高了相關處罰力度,由之前的退一賠三提高到一經發現,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處理。
使用極限詞就罰款20萬起的規定也引發眾多調侃,不少文案人員創造出“好到違反廣告法”等表述。對此,上海市工商局廣告處處長應鈞認為,廣告法並沒有禁止宣傳銷量好壞,但“好到違反廣告法”本身是一種不真實、不清楚、不明白的表述。這些文案如果作為朋友圈的圖片或者文案人員的調侃進行發布,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作為廣告發布,可能涉嫌違反廣告法。廣告法已執行了20年,很多企業和媒體依據過去法律做廣告養成了習慣,對新廣告法變化應盡快了解,工商部門下一步也將加大培訓和宣講力度。
[這些宣傳涉嫌違法]
“驅車20分鍾到機場”不能用
新的廣告法中,還對房地產廣告進行限制。條例中明確規定,房源的信息應當真實,面積要標注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政府條件作誤導宣傳。像“驅車20分鍾可到達機場”這種用語不能用,不少為地產做廣告的公司也不淡定了,明明離地鐵、學校很近卻不能說。一家專為房地產公司做廣告的廣告公司給出示范:“別看廣告了,直接坐地鐵若幹號線來看房吧,腿不會走斷的。”
童星頻亮相宣傳推薦品牌
新法實施,受到巨大沖擊的還有大大小小的明星們,代言不再像之前一樣無所顧忌。
此前,明星廣告鋪天蓋地,童星也頻頻亮相。比如想要旅遊,小Kimi拿出手機教你上某旅遊網;身上弄髒了,王詩齡為你准備了某款沐浴露;選童裝,天天也為你推薦某品牌……現在,新廣告法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此舉一方面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因為童星欠缺獨立判斷事物的能力。對此,網友調侃,娃兒們,終於可以去好好學習啦!
男星不能代言女性用品
還有汪東城、羅志祥、陳柏霖等男星,因代言女性用品衛生巾、衛生棉條等,被戲稱為“大姨夫”,而新廣告法實施之後,“大姨夫”們再也江湖難見了。因為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
同時,新法還對明星代言作了法律責任規定,規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錢而不擔責。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同樣負有連帶責任。
手機APP也納入廣告監管
新法實施後對普通市民也有限制,如果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轉發廣告也有約束。
新《廣告法》規定,無論單位還是自然人,有無收取費用,只要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構成了廣告行為。如若發布的廣告內容虛假,對消費者造成欺騙和誤導,那么廣告發布者就可成為索賠對象。
“收到微信紅包的朋友,請幫我轉發一下廣告。”張小姐經常在微信群看到“發紅包求轉發”的信息,搶到紅包後會順手在朋友圈轉發一下。但從9月1日起,幫忙轉發廣告就要“三思”了,因為新法明確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網站、甚至手機APP等平台都納入了互聯網廣告的監管范圍。如果轉發廣告存在違法情況,發布者也要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