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山東省臨沂市市長在被環保約談後表態稱保證不會有第二次。今年以來多個地方行政領導被環保部門約談,有些典型約談案例經央視焦點訪談報道後反響很大。
原標題:誡勉+預警,環保約談促治汙
隨著環保約談工作深入,一些質疑聲音也隨之傳出,環保部約談地方市長,敢不敢動動大城市、大企業,這種行政追責手段會否存在濫用風險,並最終演變為環保部門的“自殘”?日前,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汪冬青對上述疑問作出解答。
據人民日報9月12日報道,衡陽、承德、滄州、臨沂、保定、馬鞍山、無錫、鄭州、安陽、南陽、百色……因為環保工作不力,這些城市的主要負責人都曾被環境保護部約談。在媒體的聚焦下,市長們表達歉意、做出承諾,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約談制度,標志著環境監察從“查企”到“督政”的轉變。這種手段為何奏效,該如何更好地使用以達到最佳效果?
什么樣的地方被環保約談?
約談辦法有明確規定,決不會揀軟柿子捏
這兩年,環保約談屢屢利劍出鞘。媒體上,公眾看到市長們的尷尬與道歉,也看到了他們摩拳擦掌向汙染宣戰的決心。
長長的被約談城市名單上,既有經常在環保部空氣質量月度排名榜上墊底的城市,也有環保模范城市無錫、馬鞍山的身影。那么,他們為什么被約談?
被約談的省會城市鄭州,主要問題是“大氣汙染問題突出,空氣質量指數不降反升、防治形勢嚴峻”;河北保定市長因白洋澱汙染問題遭約談;河南駐馬店市長被約談的主因是皮革汙染被群眾多次舉報,幾次督辦整改效果不明顯;而不久前,環境質量一直排名河南省前列的南陽市市長被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約談,原因在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不作為。被約談城市各有各的“毛病”,但政府的責任都不可推卸。
2014年5月出台的《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中,11項情形列為被約談的條件,主要包括:未落實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准、規劃,或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行政區內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生態和環境問題的;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明顯惡化,或存在嚴重環境汙染隱患,威脅公眾健康、生態環境安全或引起環境糾紛、群眾反複集體上訪的;行政區內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或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等等。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汪冬青說,在實際操作中,約談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三類:首先是群眾舉報,環保部門查實並發現所在地區確實存在比較大的環境問題的;其次是年度考核沒有通過或者治理項目進展緩慢的;另外一種情況是環保部門在專項或者綜合執法中發現問題,需要敦促當地政府解決或者警示的。
約談的城市中,還沒有超大城市的身影,是不是環保部門不敢動它們?汪冬青表示,約談絕不是揀軟柿子捏。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曾約談過安徽、河南、甘肅等省的領導。“只要存在重大環保問題,我們一定會照章辦事,予以敦促。”
除了約談地方政府,“兩桶油”、北京市排水集團等大型企業也先後被約談。環保約談正在全面“發威”。
約談效果為啥能立竿見影?
法律法規是依托,公開是法寶
被約談後,市長們紛紛表態要積極整改。河北滄州市長王大虎表示,環保部的約談是對滄州市的一劑猛藥,要立即推進全市環境整治攻堅戰;山東臨沂市長張術平說,“接受了這次約談之後,我向你們保證,不會再接受第二次約談”;鄭州市市長馬懿說,自己的問題必須整改,不能找客觀理由;廣西百色市市長周異決當場表態,回去親自抓環保……
整改不是空話。環境保護部華北督查中心主任劉長根告訴記者,被約談後,相關地區黨委、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多次來中心,就約談整改工作進行座談交流。
約談後整改是否到位,最終還要看環境質量是否得到改善。以被華北督查中心約談的幾個城市為例,今年1至5月份,滄州、承德、駐馬店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均呈現出改善趨勢——這4個城市PM10和PM2.5濃度均值分別為151微克/立方米和81微克/立方米,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15%和21.6%。其中,1至5月份,承德市PM10和PM2.5濃度均值分別為114微克/立方米和46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別下降11.6%和22%,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均值也從7.01下降到5.95,扭轉了去年環境質量不升反降的被動局面;駐馬店市空氣優良天數57天,同比增加19天,優良率提高了13個百分點。
在環保領域,行政手段不少,但效果常常打折,約談為啥能取得這樣的成效?
“首先我們有新環保法撐腰。”汪冬青表示,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同時,“大氣十條”“水十條”等國務院文件中都明確可使用約談這種手段,依法辦事,讓環保部門夠硬氣。
在一些公眾眼裏,約談是個新鮮事,其實,環保約談由來已久。過去,減排不力的省份也會被約談,但都是找個分管副手“談一談”。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約談當地政府“一把手”,確實是新環保法實施後的一個變化,也是約談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
在專家們眼裏,約談效果好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公開”。公開約談,讓城市的環保問題在公眾面前曝光,讓被約談的城市主要領導丟面子,壓力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表示,沒有媒體參與,約談不可能有這樣的效果。
約談制度往何處去?
未來將更重視預警性約談,考慮邀請公眾參與
“約談作為環保監管的新手段,還要落在監管效果上。”劉長根表示,約談之後,環保部門進一步強化了日常監管。通過定期開展整改情況調度,聚焦整改不到位的地區和問題,持續傳導督查壓力。同時,根據公開約談要求和整改時限,及時組織後督察,統籌暗查與明查,綜合使用常規督查與突擊檢查,提高督查有效性,深入了解各地實際整改進展。
約談成效有目共睹,但環保工作者也有一些擔憂。“約談市長,市長面子掛不住,回去收拾環保局長,最終變成環保部門的‘自殘’”,有人如是說。駐馬店市對7名政府責任人員免職、警告,其中4名是環保系統的工作人員;保定市安新縣給予對違法建設項目整改緩慢負有監管責任的縣環保局局長陳建斌、副局長張懷玉行政警告處分,這些事實似乎印證了這種說法。
對此,汪冬青表示,約談的目的是督政,環保工作出了問題,該誰的責任追究誰的責任,一些地方追究了基層環保部門的責任,也追究了相關的其他部門的責任,只要不偏頗,就沒有錯。
被約談的名單越來越長,也讓人擔心這項有效手段被濫用。“環保部的約談原則是根據需要選擇重點,形成示范效應。”汪冬青表示,地方政府負責人必須檢視自己的工作,防止被約談的風險,不能等到鞭子落到頭上的時候才整改。
約談分為兩類:誡勉性約談和預警性約談。“目前采用的基本都還是誡勉性約談,未來我們將更重視預警性約談,希望以此提示風險,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汪冬青表示,今後,約談將更注重宏觀,從區域發展角度找到矛盾所在,提示區域發展問題,促進產業升級。約談的公開性也會升級,將吸收專家建議,嘗試邀請公眾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