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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伯權為何被免,原因不能諱言

2015-09-30
来源:新京報

  官員任免作為一項重要的公權力行使,攸關政府公信和民眾福祉。所以,基于民主政治的精神,用詳盡的信息說明每個官員的任免理由,這理當在制度上進行明確。

  日前,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傳出消息,郭伯權被提請免去陜西省民政廳廳長職務。

  郭伯權為何被免,當地官方未能明言。不過據以往新聞推測,公眾很容易將此與之前陜西民政廳被省委巡視組點名,指出存在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落實不到位,國有資產損失嚴重,挪用救災資金,擅自修建“經適房”,廳級領導干部住房面積超標等問題。

  一省最高民政機關存在如此多的問題,作為一把手,顯然難辭其咎。那么郭伯權被免是否真如公眾所猜測的,還是另有其他原因?如果郭伯權應當為陜西民政廳一系列負面問題擔責,為何讓其全身而退?

  官員不明不白被免,這已并非首次了,每當這樣的新聞發生之后,坊間總是充斥著種種傳言,有人把免職與官員之前的負面新聞聯系起來,有人則猜測免職可能是與其他落馬官員有關。總之,權威信息的真空,使得小道消息滿天飛,這實在有損現代行政的公開透明精神,與依法治國的潮流相悖。

  官員的任免是極為慎重的事情,一位官員適不適任,作為民意機關在行使其任免權力時,應當充分說明其中的緣由,接受社會的監督。現在一些地方對官員任免信息的發布,堪稱惜字如金,總是讓公眾從只字片語中去揣度背后深意,這實際上是將官員任免神秘化,變相抵制社會監督。

  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正案,規定:“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選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此舉被認為是官員任免陽光化的重要一步,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官員任免,并未引入這一規定。更為重要的是,官員任免原因不僅要向人大公開,同時也要讓公眾知曉,這才是“陽光化”的應有之義。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治理現代化,公權力是源頭,官員任免作為一項重要的公權力行使,攸關政府公信和民眾福祉。所以,基于民主政治的精神,用詳盡的信息說明每個官員的任免理由,這理當在制度上進行明確,包括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相關規定、人大議事規則等等,如此才能避免官員任免的隨意,讓公眾監督成為可能。

  (作者:韓涵 媒體人)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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