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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罰單還要是最有效罰單

2015-10-19
来源:南都

  10月13日深圳交警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一輛號牌為粵B9E5Q9黑色越野車存在嚴重的連續性交通違法行為。交警在將該車查扣後,通過車輛所屬公司相關負責人了解和調查比對,確定是該公司一名女員工實施了這些違法行為。經調查,該車於2014年12月上牌,從使用到現在不足一年的時間已有30次交通違法未處理,包括自今年3月至今已有23次占用應急車道違法,排名首位。從違法圖片看,該車對違法占用應急車道情有獨鍾,即使正常車道沒有車輛其依然任性地行駛在應急車道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18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或者隧道內行駛,非緊急情況占用應急車道、路肩的,處3000元罰款,記6分。深圳交警據此開出共計處罰6.9萬元、記138分的罰單。據了解,這也是今年深圳交警對單項交通違法開出的最高罰單。不過,此前的8月17日,深圳市交警曾對一輛泥頭車查出套牌和超載兩項“重罪”,合共開出高達8.5萬元的“巨額”罰單。

  當今,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已接近2億輛,毫無疑問,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成為國民生活的重要環節,交通違法犯罪每每造成慘痛的代價更使得全社會“嚴打”的呼聲不斷。在大城市車輛多事故多的背景下,不久前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無疑備受矚目。此次“最高罰單”自然被認為是深圳地方立法的成效。但值得注意的是,據媒體報道,深圳新交規實施後開出的9張5萬元的天價罰單,多數尚處於未繳納狀態。

  天價罰單未被繳納的原因多種多樣,最有可能的因素就是對於某些車輛而言,罰單的金額已經超過車輛本身的價值,車主幹脆選擇放棄。誠然,天價罰單的目的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秩序,但事實證明,罰款並不是數額越大效果就越好。對違法行為的懲罰不應該僅僅局限於罰款,而應綜合考慮。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規定了多種處罰方式,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而《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卻主要是采用了兩種方式,而且以罰款為主。從罰款數額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違反法律法規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罰款幅度為20元到200元,而深圳的處罰規定最高為3000元。盡管根據立法法賦予新的地方立法權限可以解釋深圳的地方立法與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矛盾,但巨額罰款會不會令當事者產生與法治的對立情緒還是值得思考的。

  從法治的精神出發,懲罰的目的終究是為了保障交通安全與秩序,懲罰本質還是為了教育民眾自覺遵法守法。然而,多張天價罰單未繳納,恰恰體現了事與願違,不僅僅沒有起到教育民眾遵紀守法的作用,反而有“宣傳炒作”的嫌疑。事實上,除了懲罰的力度和及時性之外,懲罰的對象也應有全面性。本次事件中被處理的女司機是通過大數據分析出來的,大數據有助於抓重點,而要實現普遍性教育,不是抓一兩個典型就能夠做到的。懲罰的有效性是由懲罰的嚴厲程度和違法行為被及時發現的概率兩個因素決定的,僅僅提高懲罰的嚴厲程度還不夠。通過嚴格的執法,做到凡違必罰,提高違法行為被發現的概率,更能夠加大懲罰的威懾力,教育心存僥幸的交通違法者。

  回到女司機一案中,女司機短期內違章高達數十次,且多種違章行為競合,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為何沒有被及時制止亦令人困惑。交警部門的解釋是“通知不到本人”,若果真如此,那違法者則存在有意逃避處罰之嫌,那更是罪莫大焉。所以,除了罰款,管理部門是否應該采取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如剝奪駕駛資格等,否則,這最嚴的交通法規就有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不正當目的。

  除了處罰之外,執法的有效性還有賴於警方將女司機一案存在的相關疑惑也一並解開,並公之於眾。比如,這輛豪華奔馳車究竟是誰的,媒體報道說該車輛並不屬於違法女司機私人所有,而是屬於她所在的公司,一家國資控股企業。那么,該女司機只是企業的一名專職司機,還是自己有權長期占用此車的企業領導?再說,身為國資控股企業,是否有必要購買如此奢侈的豪華車?如此說來,處罰女司機後是否要處罰車輛所屬單位似乎也是個問題。

  當一件事成為公共事件後,當事者的身份不應該再成為謎團。從罰款處罰延伸到違法背後的問題,並且予以公開,這才是處理類似女司機案的應有思路。否則,對於錢多而任性的司機(或者單位),執法效果很可能會大打折扣。(作者:金澤剛)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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