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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民告官,一把手是否出庭不是重點

2015-10-15
来源:南都

 

  日前,中央深改組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對行政機關做好行政應訴工作進一步提出要求,“加大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考核力度,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而據南都報道,新行訴法實施5個月以來,一些地區“一把手”出庭應訴率仍舊偏低。

  一把手出不出庭,幾乎是全程伴隨行政訴訟的熱絡話題,一把手(或者再寬泛一些,按行訴法口徑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再進一步展開,則是最高法司法解釋劃定的“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為什么不出庭,另一個角度的提問可能是,一把手為什么非得出庭不可。這裏面涉及的,恰恰是行政訴訟之所以被形象化稱作“民告官”的諸多特殊化因素,或許也將成為破解圍繞行政訴訟所展開的一系列經久難題的關鍵。

  不同於涉及犯罪與刑罰的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不強求被告本人出庭,畢竟訴訟中涉及的一應事項都可授權並通過代理律師來完成。但作為同樣是平等主體之間展開的訴訟,行政訴訟中被告的政府機關負責人是否出庭,卻長期以來被視為茲事體大的關鍵指標。於原告來說,“民告官”卻見不到官,這種“見不到”其實是一種延續,即在之前的行政行為以及產生行政爭議後的其他救濟渠道裏,民見不到官(或者不那么容易見到官)成為一種常態,這多少加深了民告官“居然也”見不到官的挫敗感。在中國語境中,這更容易被視為一種不重視、忽視甚至蔑視。

  同樣感受到這種忽視的,可能還有司法機關:由於長期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浸染與影響,黨政機關對待司法的態度發生根本性錯位,都被告上法庭了依然不出庭,也被視為一種對司法的不尊重。這種不尊重不局限於出庭與否,還包括事後的判決不被執行,以及事前可能就已經開始的對民告官案件的“運作”———提前把案子擋在法院門外,或者即使立了案也可以在開庭前左右判決結果,出不出庭,有什么區別?何況,對一把手來說,出庭應訴依然被視為一種不光彩、丟面子(丟的不僅是領導的面子,也是機關的面子,當然主要可能還是領導的面子)。盡管“民告官”訴訟長期以來有著畸形的勝負比,一把手出庭多半會收獲勝訴的結果。各種因素混雜在一起,一把手出庭與否,這個原本不該那么重要的命題,才變得茲事體大。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將“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明確寫入法律,盡管緊隨其後的便是一句“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留足了餘地。“應當出庭”作為現行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執行,關鍵要看不出庭將會承擔什么樣的後果。當然,不能因為一把手不出庭,就直接讓其敗訴,這裏所說的後果,更多應當是一種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法治”路徑出發的自我約束、考核和推動。出庭與否,都不應當影響司法對具體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律判斷。行政訴訟回到純粹的法律判斷,更多是對司法機關提出的專業要求。

  回到庭審的制度設計之中,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或者委派的相關工作人員人微言輕(有的幹脆不發言),最熟悉相關事務的人員缺席庭審,很大程度上可能對原告還更有利些。如果有足夠居中、秉公、不受幹擾的司法裁量,完全依據原被告庭上表現、證據狀況作出判決,當行政機關違法就判其敗訴,判決得不到執行就啟動強制執行程序,這樣的情況下,一把手出不出庭,確實也就沒那么重要。反之,如果過分依賴一把手出庭來尋求行政訴訟諸多長期難題的解套,即便問題得以解決,也依然可能是行政權力主導下的路徑,而非司法獨立裁量的結果。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行政訴訟回到純粹法律判斷,改變不正常的“民告官”勝訴率,不僅有助於重塑司法權威,可能也有助於倒逼行政首長的主動出庭應訴。司法來真的,庭審不再虛化,司法的參與者才會把法律當真,行政首長也才會真的對“民告官”的庭審過程“高度重視”起來。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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