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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不合理低價遊”查查商業賄賂

2015-10-27
来源:中國青年報

  近期發生的內地遊客在香港被毆致死事件,以及北京一旅遊團參加低價港澳遊要求旅行社退賠事件,讓“不合理低價”旅遊團再度引起關注。針對屢禁不止的零、負團費旅遊團及其所帶來的強制購物、消費等問題,國家旅遊局提示,遊客參與“不合理低價遊”也將受到處理,目前正在研究相關處理辦法。(《新京報》10月26日)

  為了禁止“不合理低價”旅遊團,國家旅遊局可謂是絞盡腦汁,規定對旅行社進行處罰,甚至將對旅客參與“不合理低價遊”進行處理。而地方上也不甘示後,例如雲南省加快組建旅遊警察總隊及地州市旅遊警察支隊,將是我國首個全面設立旅遊警察的省份。這些方法當然都有合理性,但是我認為,打擊發生在旅遊中的商業賄賂更為重要,通過刑事打擊來規范旅遊市場,恐怕會更有力度。

  絕大多數的“不合理低價”旅遊團之所以會出現,就在於旅行社將旅客忽悠過來後,強行給他們增加旅遊項目和強行安排購物,旅行社和導遊從中收取回扣。

  但是,這種收取回扣的行為是明顯違法的。《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國家旅遊局也多次頒發禁令,禁止旅行社和導遊收受回扣的行為。更嚴重的是,這種收取回扣的行為不僅是行政違法,同樣是刑事違法,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 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這條規定的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像導遊在賬外收受回扣,就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可判15年。

  但是,目前公安和旅遊部門對於收取回扣的旅行社和導遊,往往只是作行政處罰,像今年“五一”發生在昆明的女導遊罵旅客的事件,也只是由旅遊部門進行行政處罰,並沒有公安機關介入查商業賄賂犯罪。如果說,旅行社收取回扣暫時由於法無明文規定不能作刑事處罰外,導遊收受回扣完全可以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進行立案偵查。

  可以說,近些年來,這種導遊收取回扣很少被當做商業賄賂查處,甚至是基本不查,助長了旅行社和導遊收取回扣的行為,從而讓“不合理低價”旅遊團愈演愈烈,進行引發了旅行社、導遊和遊客之間的激烈矛盾,擾亂了旅遊市場,影響了旅遊景區的形象。

  打擊“不合理低價”旅遊團要多管齊下,一方面要通過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來管制旅行社、導遊和遊客的行為,另一方面則要利用刑罰的威懾力,積極查處旅遊市場中的商業賄賂行為。這就要求不單是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將涉嫌商業賄賂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時也要求公安機關介入旅遊市場糾紛,積極發現其中的商業賄賂案件。相信公安機關查處商業賄賂案件,能有效遏制吃回扣的現象發生,“不合理低價”旅遊團就不再有市場。 (作者:楊濤)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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