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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花茶獎寶馬男子騙數百萬

2015-11-02
来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投資花茶獎寶馬男子騙數百萬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投資即配發寶馬車”、“每個區給一個茶樓,投資后茶樓歸投資者”……男子張某給投資者許以重利吸資數百萬元,投資者不僅沒有享受豐厚回報,連本金也“打了水漂”。記者昨日獲悉,張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海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款10萬元。
 
  2006年初,張某接觸了產于廣西合浦的金花茶產品,其認為該產品有利潤空間,便在2006年10月份注冊公司,打算經營金花茶,并與廣西一金花茶公司簽訂代銷合同,交了30萬元定金以購買金花茶。苦于沒有經營資金,張某便想以高額回報的方式來向社會吸收資金。
 
  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張某夸大宣傳,號稱“投資即配發寶馬車”、“每個區給一個茶樓,投資后茶樓歸投資者”、“投資50萬元可入股享受100萬元”、“每月給1萬元工資,年底享受20%分紅”等,以口口相傳的途徑對外公開宣傳,吸引52歲的劉某、52歲的李某、58歲的王某共投資200萬元,并另外吸引他人投資。
 
  后來,張某向北京多家茶樓推銷金花茶,因無人購買,張某也沒開設自己的茶樓,并因無能力支付其與金花茶公司的合同余款而違約,同時,投資人也開始催促收益。最初,張某以工資等名義,返還劉某、李某等共10余萬元,最后因無力支付,只好在2008年躲進十渡山里居住。
 
  后經投資人報案,2014年7月,張某被抓獲,但剩余涉案投資款均未退賠。
 
  公訴機關指控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庭審中,張某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對所有投資人表示歉疚,并坦承從生意失敗之日起即心懷忐忑,現在反倒是個解脫。其辯護人提出張某所收的錢都是公司股東投的錢,不屬于社會不特定對象,張某和其他人是民間糾紛,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投資人的股東身份是因投資而獲得,張某是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且投資人均系通過朋友介紹得知金花茶投資項目,該信息的傳播,是在張某的明示或默示下,屬向社會公開宣傳,加盟、入股、借款等方式均為其吸收資金的手段,不改變其非法吸收資金的性質。鑒于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但鑒于投資款絕大部分沒能退賠,給投資人造成巨大損失,故海淀法院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罰款10萬元。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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