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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風貌建築”應該如何保護

2015-11-02
来源:羊城晚報

  廣州市民普遍關注的《廣州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日前獲得通過。然則,被通過的條例,剔除了“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條則,這一動作,令長期關注城市曆史文化保護問題的學界專家學者倍感茫然。

  據負責解釋的市人大法制委負責人表示,剔除有關條則,主要是因為上位法沒有依據。言下之意,就在於“傳統風貌建築”這個概念,是擴大了上位法的保護對象,會限制房產業權人的權益。此外,“傳統風貌建築”認定標准難以與“曆史建築”區分,故以“曆史建築”來涵蓋“傳統風貌建築”,就完事大吉。另立一個“傳統風貌建築”,是多此一舉。

  專家學者們對這一說法並不滿意,更有觀點認為說法牽強。有學者援引建設部《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第十五條,該條則就規定“傳統風貌建築”是曆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對象…….

  此次《條例》通過後專家學者們所以反彈,可能因為他們原先對這個法案的期待過高。長期以來,講到城市曆史文化保護的問題,最直觀的就是“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以往,對曆史建築的保護,主要依據文物法,而在實際操作中,文物法的適用,是“力有不逮”的。這才有了一個 “傳統風貌建築”的文化概念。而令人糾結之處在於,廣州市在不久前舉行大規模的文化遺產普查活動時,“傳統風貌建築”的概念,是被普遍使用著的。但新的立法條例,一下子就把它打入了“冷宮”。

  其實,不管是將“傳統風貌建築”納入保護條例,還是將其歸入曆史建築中去考量,都是一種畫紅線的做法,實際上,畫線之後,除非政府投資去保護,許多“文化符號”都未必保護得好。很多有文物含義的建築,被保護之後,往往因為沒有保護的資源投入,破舊不堪。透過現象看本質,之所以立法不願意“擴大”保護對象,無非是不想再增加“保護”的行政成本而已。

  對於“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還是換種思路比糾結於紙上談兵玩概念更好。舉個例子,在物權意識比我們強烈得多的日本京都,人家保護的方法是把城市達到某一年限的建築統統納入保護范圍。然而,這些保護不是一成不變的,可以通過論證、博弈最後以一種與曆史“妥協”的方法,逐一對建築進行改造翻新,但有嚴格的文化風格保留標准。當然,人家的城市是少見成片開發的地產商的。

  目前畫線式的保護條例立法思路,其實是不利於活化曆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所以,即便“傳統風貌建築”沒有納入新的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不一定值得有那么大的意見,只要讓有關部門在操作以“曆史建築”來涵蓋“傳統風貌建築”時,能做到“有文化”並且“公開化”,也許就能夠達成曆史文化保護學者們的大多數願景。(唐螂)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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