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中新網11月11日電 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熊驚峰今日指出,過去有一種傾向,紀委往往以辦大案要案論英雄,只要領導干部不違法,違反紀律就是“小節”,就沒人管、不追究。長期對小問題視而不見,一處理就只能“算總賬”。從結果上看,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
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熊驚峰、中央黨校教授辛鳴今日做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反腐三人談》,就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進行答問。
對于改變過去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階下囚”的狀況,熊驚峰指出,提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更多的是一種回歸,回歸黨章對黨員干部的紀律要求,回歸紀委的本職,回歸黨一貫的基本方針,“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熊驚峰提出,在實踐中發現過去有一種傾向,紀委往往以辦大案要案論英雄,只要領導干部不違法,違反紀律就是“小節”,就沒人管、不追究。長期對小問題視而不見,一處理就只能“算總賬”。從結果上看,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
熊驚峰表示,這些年在日常的執紀審理工作中,常常結合被審查人的經歷,追問“老虎”究竟是怎么長大的?發現不少是一路腐敗、一路帶病提拔過來的。通過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從“小節”抓起,嚴明黨的紀律,可以有效防止黨員干部帶病往前走,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現象的出現。通過抓早抓小,防止“好同志”變成“階下囚”,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廣大黨員干部的關心愛護。
熊驚峰指出,在干部監督上,相當一部分黨組織習慣于把防線只設置在反對腐敗上,認為只要干部沒有腐敗問題,其他問題就都可以忽略不計;相當一部分紀委只重視查辦大案要案,把法律當作尺子,把監督執紀工作退到法律的“紅線”,認為違反紀律是“小節”,無傷大雅。
正因為一些黨委和紀委沒有把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履行到位,沒有把紀律執行到位,導致個別地方和部門長期組織渙散、紀律松弛,造成部分黨員干部不惜違反黨的紀律,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數據顯示,黨的十八大以來,經中央紀委審查并報中央批準,因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的中管干部共79人。其中,十八屆中央委員5人、中央候補委員10人。
熊驚峰分析,從審查的結果看,他們在存在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等涉嫌犯罪問題的同時,也普遍存在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等嚴重違紀問題。從中管干部違紀案件也可以看出,如果不及時對他們給予嚴肅處理,任其發展下去,其中個別同志也可能會逐步越過法律的"紅線",最終滑向腐敗的深淵。
對于“四種形態”提出后有人擔憂紀委從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熊驚峰指出,這種觀點是誤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永遠在路上,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誤讀,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觀上錯誤地認為全面從嚴治黨就是反腐敗。實際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絕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于反腐敗。
熊驚峰還就線索處置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指出,一是對黨員干部問題線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蓋;二是對問題線索處置不及時;三是對線索處置跟蹤、監督不到位。我們需要直面這些問題,并采取有效方法解決。
對于紀律審查的落實,熊驚峰強調,一是抓住審查重點。將違反“六大紀律”特別是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作為審查重點,將“三類人”作為主要對象,體現黨紀特色,維護紀律的嚴肅性。
二是改變審查方式。正確處理好樹木與森林的關系,確保紀律審查工作對著紀律去,用紀律管住大多數;堅持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實現監督執紀問責經常化。
三是提高審查效率。堅持快查快結,防止調查取證工作貪大求全。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嚴格按照規定控制審查時限。
四是把握處理方式。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恰當運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輕處分、重處分、組織調整等方式處理各類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