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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輸油管爆炸案判決警示了誰

2015-12-01
来源:北京青年報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11月30日對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相關的4起刑事案件一審宣判,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8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6人犯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發生在兩年前的那場災難,起因是輸油管道泄漏現場爆炸,造成63人遇難、156受傷的重大人員傷亡後果。而法院判決對於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的認定,更讓人看清了“天災”背後的人禍——無論是當事企業安全管理者對於應盡職責的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形同虛設,還是相關職能監管機構某些責任人的不作為,都成為引發此次重大事故的誘因之一。

  雖然法院最終認定這些人為失職行為是間接責任,但毫無疑問,如果不是失職在先,事故也許是能夠避免的,所謂的間接責任給社會和公眾帶來的危害,一點都不亞於直接責任。

  有關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的法院判決雖然落定,但安全警鍾卻依然長鳴。在此次事故之後,全國又陸續發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讓公眾記憶猶新的就是天津港大爆炸。而那些看似事故危害程度相對較小但更加常態化的小型安全事故,更是每天都在上演。

  絕大多數事故發生的背後,都與管理者責任履行缺席緊密相關。盡管對於防止安全事故,國家出台了相關法律和管理條例,也建立了多道監管防線,但作為安全管理的第一線,負有日常檢查職責的企業責任人一旦疏於防范,也就打開了危險之門。多少起事故本來早已顯現苗頭,但恰恰是責任人的視而不見、敷衍了事,讓可以被用較小成本就解決的隱患最終釀成大禍。

  其實,企業安全責任管理需要的是全覆蓋。不僅需要監督者緊盯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也需要長期嚴格的安全意識全員普及和強制執行,這需要做大量細致的工作,以及一絲不苟地照章辦事。否則,一個企業、一座城市就會毀於某個生產車間工人不經意的某個錯誤操作。這在多起化工廠爆炸事故中被反複證明。

  如果前面兩道安全防線失守,就只能指望最後的監管防線——職能機構來履責。遺憾的是,包括青島輸油管道爆炸在內的大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在事後調查中都可以發現,政府職能機構相關人員的踢皮球式管理、走過場式管理,讓監管體系徹底失靈,安全隱患由此一發不可收拾,釀成了令生命財產蒙受巨大損失的悲劇。

  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讓8名原中石化員工、6名當地政府機關人員受到了司法懲戒。以此為鑒,希望所有看到此案判決結果的企業和職能部門安全責任人多加惕厲,不要再輕易忘記肩上所承擔的責任,這關系到千百萬人與自我的生命安全。企業和職能部門管理者應各自恪守職責,共同鑄就更完善的安全防線。

  如果此案不能樹立起人們心中真正的警戒線,社會必將為此付出更為沉重的代價。這就是一紙判決書所透露的關鍵信息,也請每個不曾遭受“11·22”事故之痛的人所銘記。(北青社論)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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