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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对运毒农民下达停止死刑裁定

2015-12-02
来源:新华网

  记者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处了解到,目前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

  据了解,2014年1月22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广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广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接收了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其间,王广建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一、二审法院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核查情况,严格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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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紧急下令暂缓运毒7.5公斤农民死刑执行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王广建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今天(30日)告诉记者,最高法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回顾:

  2012年11月,杜某找到王广建,告诉他自己有一批货在广东,他租用了赵恩军的运输货车,希望王广建可以和赵恩军轮流驾驶去广东拉货。王广建上车后看见了杜某放在车里的加油钱、过路费2万元和一部手机,之后他与赵恩军驾车南下,而此时杜某也乘飞机先行去广东等候。

  第二天,车行至大广高速汕头一服务区附近,王广建将杜某购买的装有大量毒品的编织袋放入车内。2012年11月23日晚上10点半作用,两人在濮范高速范县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杜某托运的所谓“货物”中,搜出8包甲基苯丙胺7509.2克。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迟行刑?这种“枪下留人”的案件多吗?记者也就此采访了律师。

  法律规定何种情形可以延迟行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之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是、罪犯正在怀孕。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18条又增加了三种情况:

  一是、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专门代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律师业务的谢通祥律师表示,这么多年的过程中能够感觉到暂缓执行死刑的情况还是非常罕见的,九年来他一共才申请了三个,但是死刑改判和撤销死刑的案件相对于前些年有所增加,谢律师说他今年代理的成功案件就有许多,比较有名的像王伦业75岁死刑复核改判第一案,黄金大盗撤销死刑等等,这些都是最高法院这几年认真贯彻中央依法治国和少杀慎杀的精神的结果,这几年死刑改判和纠正冤假错案明显增加,因为我国在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方面也在逐步完善。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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