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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狀告食藥監總局后續:不予立案

2016-02-16
来源:廣州日報

  該局官網回應將解決電子監管碼問題

  春節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民告官”——湖南養天和大藥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訴國家食藥監總局認為其委托阿里健康運營藥品電子監管碼缺少合法性一事,昨日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顯示,該院對此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訴訟請求不在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食藥監總局也在其官網回應表示:“將妥善解決電子監管碼等歷史遺留問題”。

  據悉,在起訴狀中,養天和負責人提出三點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國家食藥監總局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國家食藥監總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關于藥品電子監管的條款之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據了解,北京一中院審查認為,國家食藥監總局修訂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屬于規章,推行電子監管碼的行為是該規章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故原告要求確認國家食藥監總局推行電子監管碼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停止該行為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而記者發現,食藥監總局已在官網首頁醒目位置掛出相關回應,稱就此專門召開了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該局表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12月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藥品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所有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都必須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給予必要指導。”

  但其最后也表態稱:“對2006年以來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有關企業建設運營藥品電子監管系統的歷史遺留問題,對部分企業提出的實施電子監管碼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意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正在認真研究并將作出妥善處理。”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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