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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社團為何屢禁不止

2016-05-16
来源:南都

  不久前,民政部公布了第五批“山寨社團”,總數超過400個。但據媒體報道,雖然遭到點名通報,但一些社團營運依然如故,繼續吸納會員,組織活動,斂財牟利是這些社團的主要目的(新華網5月8日報道)。

  按照1998年頒布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因而,基於共同意願,大家達成“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組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但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先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然後再報送相應級別的民政部門登記備案,便於規范管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第十條規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民政部分批通報的“山寨社團”,是指沒有經過審批、報備的“違規”社團,通報提到的“離案社團”是指在香港或國外注冊登記,在境內開展業務但沒有報備的境外社團。

  什么原因讓這些社團不願登記注冊?按現行法規規定,“結社組團”是審批制而不是備案制,這會導致很多社團可能無法通過審批,進而不能成立與營運。又是什么原因,導致山寨社團屢禁不止,樂此不疲營運與存在?媒體報道已給出了答案:“斂財牟利”,而這樣的結社目的與經營核心,也與“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規定相悖。

  筆者研究了部分社團經營模式,這些山寨社團能夠那么有市場及獲得巨額利益,基於以下幾點原因:

  首先,社團營運與投入成本低,這種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不計,取一個高大上的名字,吸引市場與眼球;找一批專家、學者或政府退休高官擔任顧問,樹立權威與噱頭;向目標客戶寄送一份邀請函和虛假誇大的宣傳資料,然後坐等這些“願者上鉤”的目標客戶彙款。有了錢,再支付專家顧問費,制作牌匾,租會議場地,開會,頒獎,“專家”演講,學者站台,退休高官背書。

  其次,社團經營利潤高,來錢快,周期短,無經營與投入風險。請幾個姑娘小夥,裝幾部電話,租一間民房,就可以開展經營活動。每天向全國各地目標客戶打電話,從概率上推算,總有人願意“上鉤”。

  最後,參與的多數目標客戶,對山寨社團的違規與虛假宣傳心知肚明,只不過是“周瑜打黃蓋”而已。因為這些社團滿足與迎合了目標客戶的需求,這些目標客戶也需要這些“榮譽”與“會員資格”,制造新的噱頭與權威,拿去自己的行業宣傳與推廣,獲取自己經營行業的利益。一種多方共贏的經營與生存模式,怎么能沒有市場?所以最後我們會發現,這種模式背後反映了商業市場誠信缺失,惟利是圖,真正受到損害的是掏錢買單的消費者。

  主管部門在管理與規范這些違規山寨社團營運過程中表現不佳的主要原因,還在於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存在法規滯後甚至法規空白區域,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於法無據,難免有所顧慮,瞻前顧後。所以這種分批公布的行為,只起到一種督促與宣示作用,各方需求與市場存在的前提下,總有人去做,即便違法也在所不惜。所以,完善法律法規,應進入立法部門視野,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前,部門規章與政府條例應填補管理與監督空白。

  結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將應該審批的社團類型以羅列方式規定清楚,審批制以外的社團采用備案制。將社團備案制與審批制結合應用,也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創新模式。 (作者:阮子文)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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