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選舉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的規定,認為是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高院今早開庭審理案件,以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黃之鋒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指,參選是市民的基本權利,設定年齡限制是雙重限制,會影響投票者及有意參選的人士,質疑有關限制參選年齡違憲。
黃又指,政府早年立法目的是希望參選人士具有一定的成熟程度,但政府完全未能提供證據,去支持21歲與成熟程度的關係,只是單純的假設。
黃續指,條例規定18歲可投票,但21歲才可參選,質疑該3年的差距是否代表有「額外資格」,又指出條例無規定教育程度,中學生現今接受的教育,與80年代不同,懂得從多角度思考社會問題,法庭不應以舊有標準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