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朱丹丹
一紙判決文書,再次將早已跑路的P2P平台銀坊金融拉進業內人士的眼裏。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決書《(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號》顯示,P2P平台銀坊金融平台負責人蔡錦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是目前P2P領域最重的判罰。
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銀坊金融是以高息和擔保來誘惑投資者。對於該擔保來說,瑞安市金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某表示,其公司從未給銀坊公司的借款業務提供擔保,銀坊金融網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諾為投資者投資銀坊金融平台業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函是偽造。
●非法集資2億多
早在2014年10月,P2P平台銀坊金融負責人蔡錦聰突然失聯,多名債權人前往杭州市公安局江幹分局報案。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蔡錦聰被逮捕,同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蔡錦聰犯集資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距離提起公訴大半年的時間,《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6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判決書顯示,蔡錦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作為目前為止P2P領域最重的判罰,一時之間,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
“犯集資詐騙罪,以前的刑罰最高有死刑,不過在刑法修訂後,集資詐騙的死刑已經取消。”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這意味著“無期徒刑”已經是對集資詐騙罪的頂格判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其實在成立銀坊金融之前,蔡錦聰就已經背負巨額債務。庭審資料顯示,早在2013年10月之前,被告人蔡錦聰、薛某及蔡錦聰經營的溫州創威電腦有限公司多次向他人或銀行借款,負債共計1100餘萬元,並被起訴至人民法院。
曾在溫州銀行瑞安塘下支行工作的黃某甲也指證,蔡錦聰的瑞安創威電腦有限公司向溫州銀行貸款500萬元,後來蔡錦聰還通過其關系,以3家企業聯保貸款的形式向浙江稠州銀行瑞安支行貸款450萬元。其和蔡錦聰還共同向方偉、吳波等人借了1000多萬元左右的高利貸歸還借款和各自使用,至今這些高利貸其未歸還等。
實際上,蔡錦聰被逮捕是因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通過審理,最終被定性為犯集資詐騙罪。
“蔡錦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設投資項目,以高息為誘餌,並虛構擔保,利用互聯網進行宣傳,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之後將集資款用於歸還債務、個人揮霍、支付本息和運營成本等,造成1200餘名被害人數額特別巨大的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也曾發文分析指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罪名。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詐騙,集資詐騙罪是重罪,將課以重刑。
數據顯示,經司法審計,2013年11月至案發,蔡錦聰以銀坊公司名義共向1900餘人非法集資2億餘元,造成1201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880萬多元。
●偽造擔保函
公開資料顯示,2013年10月,蔡錦聰等人注冊成立浙江銀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坊公司),同年11月7日,其又以銀坊公司名義在網上開設“銀坊金融”P2P網貸平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銀坊公司成立後,銀坊金融以高息加擔保的方式吸引投資者。
據悉,銀坊金融上的投資項目,投資期限分為5天、30天、45天、3個月、6個月、9個月等,投資收益分為利息和獎勵,利息為固定的年化收益21.6%,獎勵根據投資期限長短不同,期限越長,獎勵越多,9個月期限的獎勵最高是21.6%,利息和獎勵加起來最高折合年化收益率是50.4%。
有業內人士坦言,2013年,P2P網貸行業無准入門檻、無行業標准、無監管機構,跑路、虛假標、高息標、拆標、老賴等現象層出不窮,當時年收益率超20%的P2P網貸平台更是成重災區。從銀坊金融庭審揭示的信息來看,這是當時互聯網金融亂象的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
實際上,除了高額收益率之外,大部分投資人還被銀坊金融宣稱有“瑞安市金通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吸引而來。
根據當時“銀坊金融考察報告”顯示,銀坊投資的業務模式是先由金通擔保用自有資金放款,然後拿到網上平台進行融資。同時,銀坊金融的所有業務均由金通擔保提供擔保,金通擔保對銀坊金融的擔保業務收取1%的擔保費。
工商注冊資料顯示,瑞安市金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04月24日,投資人包括雲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蔡錦聰,注冊資本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葉德波。
不過,早在2014年10月28日,葉德波曾在電話中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股東名單中的蔡錦聰確實是其本人,其公司沒有對外作出這些擔保,“建議以司法途徑方式進行維權。”
上述判決書也顯示,瑞安市金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某(葉德波)證言表示,“其公司的大股東是雲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占90%股份,蔡錦聰占10%股份。”不過,其公司從未給銀坊公司的借款業務提供擔保,銀坊金融網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諾為投資者投資銀坊金融平台業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函是偽造的,其公司與銀坊公司沒有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