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兩年前的詩人柳忠秧起訴湖北省作家協會主席、作家方方名譽侵權一案,今年4月15日已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方方刪除其於2014年5月發表的涉及柳忠秧的兩條微博及相關評論和轉發,並在微博上刊登道歉聲明,以及向柳忠秧支付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大家都以為已經塵埃落定的此事,近日卻又再起波瀾——7月5日,方方通過微博發表了一封致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公開信《我的批評權在哪裏》,指稱收到廣州法院執行庭的電話,要求她履行法院判決,否則就將其列入“失信人名單”。這讓她感到愕然。
在這封公開信裏,方方首先表達出她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和廣州中院終審都判她敗訴的結果感到非常驚訝且疑惑,但本著對法律的尊重,她努力執行判決結果,並與自己的律師積極申請再審。不料前幾天,方方接到來自廣州法院執行庭一位女士的電話,聲稱如果方方不刪除微博、不公開道歉,就將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我向律師了解所謂‘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含義。律師解釋說,就是今後我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連動車的一等座也不能坐,不能高消費。實際上,我的人生自由在某種程度上被限制了。這種嚴厲的懲罰令我愕然,而我受到這樣懲罰的起因,竟然是我對柳忠秧在魯迅文學獎評選推薦前夕四處活動、籠絡評委的不正之風進行了不點名的公開批評!”
據了解,廣州法院兩審的判決結果有四條:1、刪除相關微博;2、在其微博公開道歉;3、賠償柳忠秧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4、承擔訴訟費用500元。其中的最後兩條,方方已經一次性支付。問題出在刪除相關微博上——由於方方已經向廣州高院提出再審申請,故此認為相關微博等作為原始證據至少應暫予保留。如果執行了,就是毀掉了再審的證據。
廣東高院至今尚未對此做出回應,柳忠秧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我和我的法律團隊極具耐心地等了很久,給了敗訴方、湖北省作家協會主席方方足夠的時間執行判決,但現在看來方方女士‘坐牢都不道歉’、‘道歉絕無可能’的囂張態度依然沒有改變。作為勝訴方,為維護法律尊嚴和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只好啟動程序,推進法律判決的執行。”
據了解,此案起於2014年5月方方發表的兩條微博。她在其中不點名地指稱柳忠秧在當年的魯迅文學獎評審過程中“到處活動”、“搞定所有評委”。之後不久,柳忠秧以方方“涉嫌造謠、誹謗,對其名譽造成損毀”為由,將方方訴至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年11月4日,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方方敗訴。法院認為方方的博文客觀上降低了柳忠秧的社會評價,判決方方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發表的兩條博文及針對這兩條博文發表的侵害柳忠秧名譽權的評論及轉發文字,同時在微博上刊登道歉聲明,為柳忠秧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一次性向柳忠秧支付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方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年4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