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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斬首室友罪嫌被鑒定為抑鬱

2016-08-02
来源:香港商报网

   

        受害家屬不服申請重來

 
  【香港商報訊】四川師範大學蘆海清被殺案,當地警方今年5月4日曾透露,精神鑒定顯示,嫌犯患有抑鬱癥,對事件負部分刑事責任。對當時的鑒定結果,受害者一方對結果表示不服,當時就表示要走完程序申請再次鑒定。昨日,蘆海清代理律師陳逢逢透露,蘆海清家屬蘆海強在律師陪同下向成都檢察院遞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檢方收下相關申請材料。
 
  正在篩選鑒定機構
 
  成都市檢察院宣傳處姜姓工作人員稱,目前正在對蘆海強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規定,檢方會支持,若不符規定,會給出書面理由。
 
  蘆海強表示,檢方在收取材料時,建議他盡快遞交2家以上權威且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目前他正在篩選鑒定機構,將在2日把名單提交給成都檢察院。
 
  心理測試結果正常
 
  陳逢逢說,基於目前審查起訴階段保密的原則,不便公開官方《鑒定意見書》的具體內容。但四川師範大學在案發后曾表示,每一位考入四川師範大學的學生在入學時都要進行心理測試,犯罪嫌疑人滕某也不例外,在入學時四川師範大學做了心理測試,測試結果為一切正常,當時沒有發現滕某心理有抑鬱癥等癥狀。受害人家屬認為,《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明顯與四川師範大學在犯罪嫌疑人滕某入學時所做的心理測試相互矛盾。
 
  同時,他們認為,抑鬱癥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現代社會壓力本身就大,有相當一部分人有抑鬱癥。抑鬱癥與刑事責任能力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抑鬱癥不能作為判斷滕某責任能力的依據。
 
  陳逢逢說,本案中的《鑒定意見書》結論如果成立,滕某因抑鬱癥殺人只負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對中國社會民眾心理導向、違法犯罪率、刑事法律制度將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他們相信檢察機關會依法、客觀、公正嚴格審查本案所有證據材料和第一次《鑒定意見書》及其依據,也相信檢察機關會依法啟動重新鑒定程序。
 
  以作案指向定刑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就此案鑒定結果接受采訪時曾分析指出,對於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更重要的在於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本案中,滕某與被害人本就矛盾已久,甚至曾打過架。犯罪當日,滕某把被害人叫到自習室,用自己當日購買的菜刀將被害人殺死,說明當時他是有準備、有意識和有思維活動的。
 
  她說,對於犯罪嫌疑人有無責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癥狀來判定,而應該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準備程度以及作案方式來判定。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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