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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拿老賴沒有辦法

2016-09-27
来源:北京青年報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包含具體措施多達100餘項。包括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准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出境限制、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加大刑事懲戒力度等。

  近年來,由於部分人誠信意識缺失,執行難局勢愈發凸顯。而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實際有效執行,無形中助長了違法亂紀的不良社會風氣,司法裁判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貶損。解決執行難,打擊“老賴”行為,既是中央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和法治建設的具體要求,又是最高法院的莊嚴承諾。相比於之前由法院單兵作戰應對“老賴”的局面,此次中辦、國辦聯合發文的力度更強,效力更廣,更能發揮威懾作用,讓“老賴”處於全面圍剿之勢。

  與傳統的熟人社會不同,現代社會人們的流動性更強,流動成本更低,道德壓力對違法者的作用逐步淡化。一旦老賴脫離違規地到其他地方工作生活,其基本上感受不到來自熟人社會的道德壓力。這一局面下,法院執行工作中面臨的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被執行財產難動的困境更加突出。如果不及時采取聯動懲戒和信用懲戒機制,無異於讓失信老賴長久逍遙法外。如某人被法院判定為失信老賴後,其可能遠離此地,外出或跨行業另謀出路,讓法院找不到人和財產。傳統執行措施等於牛欄關貓,拿精於心計,善於投機的老賴沒有辦法,導致生效裁判遲遲得不到執行,法律尊嚴日益受損。

  這顯然與依法治國背道而馳,並無利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知道,法律的權威和作用通過裁判得以實現,任何一份生效裁判都是對法律進行嚴格適用的結果,對生效裁判的執行就是對法律的遵守和執行。無視生效裁判克以的義務就是對法律的蔑視,惡意規避執行是最大的不誠信。任何一家法院的生效裁判都對當事人具有絕對的拘束力,無論被執行人身在何處,從事任何職業,如何變換工作,都應及時執行。遺憾的是,由於執行措施落伍,尤其是信用信息受地域限制和部門限制,難以波及老賴可能從事的所有行業及所參與的活動,讓老賴有了可乘之機。

  由此,對老賴進行制裁信用懲戒,僅靠法院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多部門、多行業、多手段、全領域、全方位聯合行動。如果嚴格執行兩辦的文件,等於逐漸補足了短板和漏洞,打擊、懲戒老賴的天羅地網越織越密。這樣的話,老賴就會面臨不能入黨,不能錄用為公務員,不能從事特定行業,不能擔任特定職務,不能享受高消費等各種限制,並長久地背負信用汙點。特別是,隨著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逐漸完善,公安、金融、證券、房產等部門與查控網絡的有效對接,會讓老賴處於“裸奔”狀態,財產狀況、個人信息等完全暴露在執行措施之下,進而倒逼其主動履行義務。

  簡而言之,法治社會也是信用社會,信用體系應像無形之手無處不在地約束著人們的行為,守護社會的正常運轉。全方位、全領域地對挑戰社會底線和法律底線的老賴進行信用懲戒,對其處處設限,讓其寸步難行,不能過上體面人的生活。進而打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讓誠實守信,敬畏法律成為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自覺行為,並積極推動法治建設。

  作者:史洪舉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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