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赤琰
要想將一個國家的現有領土主權分割為其新國土,除了殖民地獨立的範疇外,自1945年以來,不發生在原有的主權國身上,也即不發生在非殖民地的主權國,除非主權國自願讓其國土分裂出去自行建國,否則國際法沒有條文可支持這做法,國際組織像聯合國也都不會支持單方面要求獨立,其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便有這樣的條文:「國際法不承認一個國家的人民具有一般權利單方宣布分裂出去自行建國,因為國家不統一會有礙人權的維護,同時也有礙於維持和平與安全。」(見General Recommendation XXI on self-de-termination,CERD/48/Misc.7/Rev.3,1996,para 6)James Crawford也在其權威著作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建國與國際法)有此結論:事實上自1945年以來在殖民地範疇之外沒有反對現有國家被聯合國接受成為新的獨立國(見415頁)。Crawford同時也指出:即使是孟加拉成功從巴基斯坦分裂出去自行建國,也還被接受加入聯合國,但不被視為是民族自決,而是在外來軍事干預下既成事實(fait accompli)的特殊例子,而且也只此一案例而已。
國際法則難容自決
由上所述,可見在國際法則下,有人想通過「自決」去將一個主權國的領土與在此土地上的人另行建國,是沒門的!就算是孟加拉的情況也確實是個特例,首先是巴基斯坦與孟加拉之間被印度分隔遠達千里以上,成為東巴與西巴兩塊領地。1947年英國撤走,讓印巴自行獨立建國,孟加拉被納入巴基斯坦獨立建國,只因兩者都屬回教人口,但人種與文化卻有別。偏是獨立后印巴不和,連續發生三度戰爭,印度為了避免被巴國東西夾攻,發動分裂巴國的戰略,成功取得孟加拉合作,在印軍保護下,宣布脫離巴基斯坦,以孟加拉建國。印度人口多地方大,在聯合國有一定地位,為孟加拉建國護航也就水到渠成。
為什麼采用「人民自決」去分裂主權國領土得不到國際法與國際組織的認可,究其根本原因,正是國際政治的現實,因為像聯合國之能成事是靠各個國家自願申請加入,一旦成為聯合國成員,任何表決首先要通過「安全理事會」,里面有十多個成員,其中又有五個常任理事國,而且是現世的強大國家,包括美國、英國、法國、俄國與中國,五國手上都依組織規定擁有「否決權」,只要五國中有一個動用否決權,什麼動議也告吹,偏是五國中又分成兩大政治派別,前三國被稱為西方陣營,后兩者是東方陣營,兩個陣營的意識形態分歧,雙方水火不相容,自1945年展開冷戰彼此展開全球勢力爭奪戰,單是「代理人戰爭」便打了不下400場,在如此形勢下,任何地方任何人企圖以「自決」分裂聯合國的主權國,只要「安理會」有一個常任理事國認定是自己陣營的國家,便會在「安理會」動用「否決權」,阻止其成員國被削弱。在此現實的國際政治條件下,雙方都以軍事對峙,國際法在「森林法」下,也就毫無法力權威發展的空間。
港獨是癡人說夢
回到香港有人要求「港獨」。首先是香港盡管是被英國軍事占領下搶到的,即使有《南京條約》讓其占用香港,但在后帝國主義的二十世紀已無法維持其搶奪來的領土,而英國在中國所占有的地方,除香港外,內陸的福建、上海、天津、武漢等,都在「不平等條約」后的正義原則下被中國否定,其他內陸被英占用的地方早在戰后被中國一一收回,香港被收回是早晚的事,與英國其他遍及全球的殖民地不同的是: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從未被消滅,因此不成為殖民地,因此便有權再向侵略國交涉,結果所有外強在中國搶占的地方都在戰后一一歸還中國。
中國既然不是外國殖民地,其被占用的中國領土也就沒條件成為殖民地,當聯合國通過結束殖民地讓其獨立建國的上世紀六十年代初,中國收回來的地方,沒有一個會有殖民地的疑問,也就沒有一個地方有獨立建國的問題。
香港既然被國際公認為中國領土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連英國在和中國談判交回香港的會議中,也都沒法否定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的立場。因此在沒有爭議下完成中英的香港治權交接。在《基本法》的第一條也確認香港是中國領土主權的一部分。
如果用國際政治、國際組織與國際法的角度去看「港獨」想法,單是中國在「安理會」擁有「否決權」已足以說明「港獨」無法過聯合國這一關,而香港地方之小、人口之少,對比中國內地地方之大、人口之多,實力懸殊,已不言而喻;再加上中國的軍事已不再像清末的弱勢,國際間的西方集團誰會拼了自己老命為香港而不惜與中國一戰?更何況香港之小容得起一場國際大戰嗎?連與中國談判具有鐵娘子之稱的英相戴卓爾夫人也要知難而退,港人用平常心也可想到「港獨」不外乎是「癡人說夢」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