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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不是法外之地

2016-10-21
来源:香港商报

  李明生

  立法會宣誓風波持續發酵,律政司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覆核立法會授予梁、游二人重新宣誓的權利。親建制一方,自然對此表示歡迎;而反建制一方,則形容這是行政干預立法、破壞「三權分立」。

  實質是司法「干預」立法

  必先釐清,提出司法覆核的律政司,誠然是屬於行政機關;不過,真正有權進行審訊和判決的,乃是司法機關。律政司提出司核,原因正正有人涉嫌違反法律規定,宣誓過程沒有符合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可以看到,這是法例上的要求,而非律政司的要求;這非訴諸行政命令,而是訴諸法治裁決。今次事件里,單單行政機關是無法干預立法機關的,真正行使權力的無疑是司法機關。所以,批評此案行政干預立法,實在是混淆視聽;真正的準確說法,應該是司法「干預」立法。

  不過,所謂「干預」,又是否真的「干預」?或者說,這是否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干預」呢?難道小偷犯法判刑,也是司法的「干預」嗎?

  三權分立不等於互不干涉

  事實上,所謂「三權分立」,乃指三權既各司其職,同時又互相制衡;當中,沒有哪方是超然的,雖然三者職權不同,可是彼此地位對等。一旦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執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自然應該介入,不應容許有法不依的情况持續。無論立法機關抑或行政機關,所有單位均受法律監管,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故此,以為立法機關是絕對獨立的,就連司法機關也不能干預,乃是大錯特錯的誤人說法。

  畢竟,基本上言,立法機關得以存在,也是根據基本法依法產生;而立法機關的組成,則是由行政機關下的選管會依法通過選舉產生——沒有法律的話,就沒有立法會。進一步說,議員的參選資格,例如必須年滿21周歲,同樣有法律要求;議員必須宣誓就職,亦是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沒有法律的話,也沒有立法會議員。凡此種種,都是法律要求,并非政治要求。

  雖然,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顯示立法會議員的確可以有條件、有前提地超然法律;不過,相關超然權利,也是由法律所賦予的。說到底,一切的背后,都離不開法律。

  反過來,倘若「三權分立」真箇等於互相獨立、互不干涉,那麼,行政機關為何要受立法機關的監察?行政機關為何要受司法機關的監管?顯而易見,反建制一方的「三權分立」解讀,乃是自相矛盾的,或者是雙重標準——但凡不利自己的就反對,但凡有利自己的就支持。

  圖營造立法會的超然地位

  的確,現時有人就想混淆視聽,散播三權分立等於互不干涉的錯誤說法,實不排除是冀營造立法機關的超然地位,希望立法會成為一個「三不管」的「獨立王國」或「法外領域」,甚至令立法會議員成為「法外議員」。事實上,過去便有人認為,包括警方在內的行政機關不應進入立法會執法,即使立法會內發生違法事件亦然,就是冀將立法會變成一個無從執法的地方(弔詭的是,日前梁、游二人因為宣誓問題而不獲進入會議室,其助理便報警指摘立法會保安妨礙他們行使投票權,這做法難道不是執法機關介入立法機關?難道不是行政干預立法?)。到了今回,反建制陣營全力聲討司法覆核的做法,則是進一步冀將立法會、以至立法會議員變成一個司法禁絕的地方了。對於相關意識形態的建構,無疑值得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最后,今次宣誓爭議,已提升至法律層面解決了。究竟,今次事件是行政干預立法,抑或是「三權分立」的應有體現?而梁、游二人的宣誓過程,到底屬於有效還是無效?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又是否超然法律之外?不管結果如何,都希望法官能夠交代清楚,并且終極地一錘定音。否則的話,恐怕宣誓風波要繼續無止境地糾纏下去,特別是「小學鸡」般低質素地爭論不休,這對立法會及香港重回正軌并且向前發展,肯定沒有益處。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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