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香港專業人士協會會長 陳建強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對「港獨」言行予以雷霆一擊,但因今次僅是為宣誓規範而進行釋法,不是修法或重新立法,因此,若要徹底防堵「港獨」,就要將遭擱置多年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重上議程,並應引入全國性法律,具體列哪些言行屬於須予禁制取締的「港獨」行為。
「港獨」由掩藏到猖狂
目前的「港獨」,源自由港英時期的「反中」、「抗中」,目的就是要將香港與內地割裂,是屬於分裂國家的罪行。當年還是掩掩藏藏的「暗獨」,今天已是明目張膽的猖狂,既有五花八門的政黨政團,亦有公然宣傳「港獨」、「自決」信息的媒體,更有人組織學生將「港獨」議題帶進校園,甚至毫不避嫌地與「臺獨」、「藏獨」、「疆獨」和外部勢力勾結串連。
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在一個釋法研討會上指出,「港獨」問題近年越趨嚴重,變成一個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並非單靠特區政府之力能夠解決。今次釋法是要劃出紅線、亮出底牌,明確顯示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禁止「港獨」分子進入特區政府的政權機關,亦令「暗獨」人士進入立法會後,不能透過立法會作平臺,繼續宣揚港獨,否則要承擔法律後果。他強調,中央不可能因為香港回歸而改變國家憲法及體制,香港享有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同時,亦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利益。
釋法僅規範公職人員
然而,今次釋法旨在端正包括議員在內的主要公職人員的宣誓規範,包括宣誓時的行為表現、宣誓就職後違反誓言,以及參選和監誓等安排,但對於何謂「港獨」和推動「港獨」,議員在特權法傘下在立法會內的「港獨」言行,以及在議會外的「港獨」行徑,釋法都未能一一作出詳細規範。因此,有必要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針對「港獨」問題作出直接管控;否則,經由宣誓產生的政治效忠效果,可能會是曇花一現。
基本法第23條指出,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但特區政府在2003年進行立法時,受到反對派嚴峻挑戰,再加上部分建制派立場搖擺,致令有關立法工作功敗垂成,並自此成為政治禁忌。
無論中央還是特區政府,在23條立法被擱置後,都不急於重提立法;不過,近期出現一些持續激化的「港獨」和分裂國家的主張,令23條立法既是有待完成完整立法的憲制責任,更是有現實意義、有迫切需要的管治責任。
當然,單是釋法和23條立法,對於根治「港獨」,還是不足夠的,需要適當引進全國性法律,從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去具體列出有哪些須要禁制取締的「港獨」言行,與時俱進地防堵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