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會長兼秘書長簡松年高等法院裁定取消游蕙禎和梁頌恆議員資格,不但符合法理民情,更彰顯了人大釋法的精神,確保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禁止任何拒絕宣誓效忠、宣揚「港獨」之類違反《基本法》的行為,為今后公職人員宣誓奠立了完善的規範。高院依法取消游、梁議員資格,亦說明特區政府在宣誓風波后隨即果斷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兩人議員資格,不但有必要,更是完全正確,體現了特區政府打擊「港獨」的決心和意志。而高院的判決再次確認人大釋法對香港所有法庭均具有約束力,顯示了香港法院尊重憲政體制、依法辦事的法治精神,也反駁了一些人所謂「人大釋法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無理指責,激濁揚清,讓市民進一步了解香港的憲制法規,以免被別有用心者誤導。
高院裁定游、梁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均顯示他們不承認「一國兩制」原則、不願依照《基本法》作立法會誓言,兩人在10月12日宣誓無效后,議員資格亦已按法例規定被取消。裁決全面落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內容,即將「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這兩項宣誓內容,與參選要求挂恥,闡明拒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人士,不能成為議員,就算已就任亦會被取消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司核顯示反港獨決心
人大釋法明確了香港公職人員宣誓的法律定義和要求,堅決反對及遏制「港獨」,一錘定音,為解決宣誓風波提供了法律依據。現在高院的判決不但彰顯了法治,更體現人大釋法的精神。法官在判辭中明確指出,游、梁分別在開始宣誓時使用「香港國(Hong Kong Nation)」一詞、把「China」讀成「支那」、展示一張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字句的藍色橫幅;游蕙禎在讀國家名時更加入英文粗口;梁頌恆則以右手的中指及食指在《聖經》上作出交叉的手勢等。法庭裁定上述行為客觀及明顯地表示他們無意忠誠及從實地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兩項責任,亦顯示他們并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及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故判兩人的宣誓無效。這說明高院的判決與人大釋法的內容和精神是一致的。
在宣誓風波發生后,一些人批評特區政府提請司法覆核是要以「行政干預立法」。然而,高院的判決明確指出,由於《基本法》第48條訂明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的法律,所以有資格提出司法覆核。事實上,這場宣誓風波不但在於有人在宣誓時發表「辱華」、「港獨」的言論,更在於香港立法會能否讓「港獨」分子登堂入室,成為議員。這涉及到《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必須嚴肅處理。特首在風波之后隨即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取消兩人議席,既是為了彰顯法治,更是明確表明絕不容許「港獨」分子進入建制。在特首及特區政府的重錘出擊之下,讓香港社會了解到事件的嚴重性,并且通過法律手段釐清「港獨」分子不能成為議員。高院最終取消游、梁議員資格,正說明特區政府提出司法覆核不但正確,而且必要,體現特區政府捍衛《基本法》和反「港獨」的決心和意志。
判詞摑了反對派一巴
必須強調的是,判詞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一事上有「最終權力」,而有關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法庭亦應落實該解釋。因此,人大日前作出的釋法亦對是次法庭聆訊有約束力,而判詞中有關《基本法》第104條的解讀,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亦與釋法內容所陳述的一致。高院的判詞重申了人大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基本法》第158條明確《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就自治範圍內條款進行解釋。即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法院是一個「授權者」與「被授權者」的關系,既然是「授權者」,權力自然歸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有,擁有全面的解釋權。
1999年《劉港榕案》,終審法院亦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清晰的。這權力源自《中國憲法》第67(4)條同時蘊含在《基本法》本身的第158(1)條。終審法院亦同時指出,第158(1)條所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全面性及不受條件限制。然而,反對派卻一直揣着明白裝糊涂,指人大釋法必須先由終審法院提請,企圖扭曲人大釋法的權力。這次高院的判詞摑了反對派一巴,重申人大權力毋庸置疑,如果再有人質疑人大釋法,就是不尊重法庭、不尊重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