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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营车作无牌旅馆 法院判无罪

2016-12-06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报网讯】较早前以露营车为卖点的天水围名乐渔庄被判无牌经营旅馆罪名成立,被判罚2万元,惟昨天於荃湾法院裁决,同以出租露营车而被控的大屿山有机农庄有限公司的两名职员则被裁定3项无牌经营旅馆传票罪不成立,裁判结果大相迳庭。

  民政署早前到大屿山塘福一处出租露营车营地放蛇,相关经营者大屿山有机农庄有限公司因未领旅馆牌或豁免证明书而票控两名职员。女被告邓芷欣(22岁)及男被告梁耀开(60岁)昨於荃湾法院被裁定3项「在未持有豁免证明书或牌照下管理一间旅馆」传票罪不成立。

  暂委裁判官詹俊祺指出,本案的争议点是基於露营车与土地是否有永久的连系性,从而判定其是否符合「处所」的定义,若该露营车符合「处所」的定义,便应受《酒店及旅馆业条例》监管。

  不足以定义为「处所」

  詹官续称,判定「露营车是否动产」是事实问题,形容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要以露营车与土地连系的目的及程度来下定断。控方指,若该车与土地有永久性连系即符合「处所」的定义。詹官指出,若以「一天」为单位从而判定露营车是否与土地有「永久性」的连系是形同虚幻的。詹官又称,若该露营车不可移动及在该土地拆除,该车便成为了土地的一部分,符合「处所」的定义。

  虽然,控方证人提交了空中俯瞰图以证明涉案露营车於2年间没有移动过,但根据辩方证供显示,涉案露营可於数分钟内便能从土地拆除及以拖车移动,而且在拆除时并不会对其土地及其结构造成损毁,詹官亦表示露营车出现於该土地的目的是让人享用该物件,并不足以为土地增值,故判定露营车是动产,不足以定义为「处所」。

  詹官指,露营车签署规则中所提及露营车的出现是「避免在阳光下暴晒」及「遮风挡雨」是可疑的,但可疑归可疑,基於疑点利益归於被告,故裁定两名被告3项传票罪罪名不成立。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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