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名外地人在宣風鎮天城商務賓館向宣風籍人員講課,可能是傳銷。”今年3月15日,江西省萍鄉市蘆溪縣公安局宣風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後立即采取行動,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陳某某。
隨後,一個以振興民族互聯網產業為幌子、以股權投資為誘餌的傳銷犯罪團夥逐漸浮出水面。據統計,該傳銷組織人員達20餘萬人,涉案金額上億元。今年5月,警方進一步抓獲了該傳銷組織的7名主要嫌疑人。
造夢:振興民族互聯網,加入會有豐厚回報
“振興民族互聯網,成就更多平凡人!”這是涉案傳銷組織“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打出的宣傳旗號。“他們聲稱涉案公司是我國鼓勵發展的民族企業。”江西省萍鄉市蘆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張雲川說。
記者在萍鄉市公安局還看到很多類似的宣傳材料:“今天你加入雲數貿你就是股東,將來加入你只能為雲數貿打工!”“加入中國建業聯盟你會獲得什麼?股東將獲得幾百倍利潤,宣傳推廣獲得優厚的獎金,投資享受分紅回報……”
貴州籍的江某某是參與“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傳銷活動的一員。“去年9月,我和鍾某一起散步,從她口中得知了建業盤(即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江某某說,“當時,鍾某向我介紹建業盤是中國人自己打造的民族企業,加入建業盤就可以得到公司的原始股,建業盤上市後,我們手中的股權就會升值。我就交錢成為了會員。”
記者了解到,涉案傳銷組織鼓吹原始股是贏利和發財的代名詞:公司上市後原始股的價值就是幾十倍的增長,身價也隨之幾十倍增長,即便不賣掉原始股,也能每半年得到原始股分紅……
今年3月,付某某、陳某某在蘆溪縣宣風鎮天城商務賓館向20多名宣風籍人員推廣“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被警方抓獲。劉某某就是“聽課”的一名村民,她於今年2月成為“股東”,已經聽過幾次課了,這次她還帶來了自己朋友何某某,“推廣課說這是愛國的項目,並且可以賺錢,所以就參與了。我帶來的何某某在當天也交錢成為了會員。”劉某某說。
“在陳某某帶去的筆記本上,記錄了宣講當天新增的‘原始股東’名單,包括何某某在內的11名聽課人員被發展為下線。”辦案民警說。
包裝:花錢在高檔場所開會,偽造與領導人合影
祝某某是目前警方掌握傳銷組織成員關系中的較高層級,他的線下會員達數萬人,其下線會員轉賬給祝某某的錢款達1700萬餘元。
據警方介紹,祝某某只有小學文化,原來從事建築裝修,後來加入“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成為“原始股東”。
“去年1月,我作為公司成員代表之一參加了‘世界華人互聯網年終大會頒獎盛典’,會議參與人員有1000多人,吃住都是在高檔賓館,食宿費用由公司負擔。會議都是統一著正裝,場面非常的盛大,開完會還進行了合影留念。”在看守所,祝某某向記者介紹,“我還親自參觀過項目基地,看過公司資助的希望小學。”
在“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傳銷組織的宣傳材料上,記者看到了多張“公司高層”獲得的榮譽證書、與國家領導人的合影留念等材料。“開會地點多選在北京的高檔場所,這些場所只要花錢就可以租到;榮譽證書也都是出錢就能買到的假證書;與國家領導人的合影等也是偽造的。”辦案民警說。
“普通群眾不了解情況,尤其是農村村民信息源更少,更容易被迷惑。”張雲川介紹,“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傳銷組織的不少參與人員就是農民。
本質:鼓勵不斷發展下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記者了解到,該傳銷組織宣稱只要交納2700元就可以得到“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的原始股份及750個電子幣,用750個電子幣注冊成為該聯盟的會員後成功推薦兩人又可得750個電子幣。
“750個電子幣相當於2700元人民幣。”“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傳銷組織參與者陳某某介紹,“這就意味著,發展兩個下線就可以回本。一個人最多可以發展兩個會員放在自己的下面,有多的人員就要向下一層級放置,介紹兩個人加入後就可以得到公司的獎勵返單。”
據了解,“雲數貿中國建業聯盟”傳銷組織以“線上管理、線下發展”為模式,該傳銷組織會員可以通過建業盤網站輸入賬號和密碼登錄會員中心,查詢線下成員情況以及對電子幣進行操作等。
辦案民警介紹,按發展順序該組織內部分為5層,第一發展人可以從每層得到450個電子幣;在發展完5層後,5層之外分為“大區”和“小區”,“大區”即第一發展人直接發展的兩個人中發展人數較多的一個下線區域,“小區”即第一發展人直接發展的兩個人中發展人數較少的一個下線區域,第一發展人可以從“小區”的5層之外按發展會員人數來抽成,按每個人75個電子幣來抽成。“這就激勵傳銷參與者關注兩條線的均衡發展,有利於加速會員人數的快速增長。”
警方提示,當前,傳銷運作模式不斷翻新,群眾對傳銷的認識不能僅僅停留在“人身拘禁、熟人發展”的固有層面上,更不能對靠傳銷活動發財抱有僥幸心理,自覺遠離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鏈 接
無論傳銷活動形式如何翻新,本質是相同的。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等相關規定,識別傳銷行為主要把握三個方面: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