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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千萬與人通奸,這個紀檢組長與情婦一起獲刑

2017-02-22
来源:法制晚報

  原標題:受賄千萬與人通奸 廣西國土廳原紀檢組長羅衛國終審獲刑

  (法制晚報記者洪雪編輯吳潔)曾被中紀委通報受賄千萬與人通奸的廣西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羅衛國受賄一案已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羅衛國單獨或伙同比他小7歲的特定關系人崔麗華,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近1500萬元。

  深讀記者獲悉,廣西高院終審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羅衛國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崔麗華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羅衛國、崔麗華受審(圖片來源于中國法院網)

  紀檢組長退休后被抓 情婦同落網

  深讀記者了解到,2014年7月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6起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羅衛國。在被通報的6名紀檢監察干部中,羅衛國受賄金額最多,達1682萬元;通報還表示,羅衛國“與他人通奸”。

  公開資料顯示,羅衛國2011年退休,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羅衛國的情婦崔麗華比他小7歲,先于羅衛國被捕。2014年3月31日,崔麗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據查,1997年,羅衛國在河池任職的與崔麗華相識,當年底,二人發展為情人關系并維系至案發。

  在職及退休后均單獨或伙同情婦受賄

  2015年5月26日,桂林中院一審開庭審理羅衛國受賄一案 中新社發

  深讀記者了解到,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羅衛國利用擔任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工程等事項上,為南寧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來賓市某實業有限公司、陳某某、王某某、鄭某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單獨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437萬余元,與被告人崔麗華共同收受鄭某給予的財物270萬元,共計人民幣707萬多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被告人羅衛國離職后,利用其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下級單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承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工程等事項上,為李某某、鄭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收受兩人給予的財物567萬元,與被告人崔麗華共同收受鄭某給予的財物225萬元,共計人民幣792萬元。

  據悉,羅衛國應退贓款1005萬余元,實際退贓款634.9萬余元,崔麗華應該退贓495萬元,實際上退贓款120萬余元。

  羅衛國及情人均因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獲刑

  深讀記者了解到,桂林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衛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崔麗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羅衛國離職后利用其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下級單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崔麗華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兩人行為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兩被告人應數罪并罰。

  在共同犯罪中,羅衛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崔麗華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對其減輕處罰。

  羅衛國到案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羅衛國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的事實,結合兩被告人退贓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羅衛國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羅衛國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崔麗華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繼續追繳。

  兩人都認為量刑重上訴均被駁回

  深讀記者了解到,一審判決后,羅衛國和崔麗華均不服,提起上訴。

  羅衛國提出,原判決認定其受賄金額有誤,有些應刨除;他與崔麗華不是共同受賄,他不應該對崔麗華收受的受賄款承擔刑事責任;他有檢舉、揭發等重大立功情節,原判決僅認定了部分立功行為,沒有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原判對他量刑過重,對其判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過重。

  崔麗華也表示原判量刑過重,指控她的受賄金額有誤。她說她的行為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原判決沒有明確她的退贓數額,她不應當對羅衛國收受的贓款承擔退贓的連帶責任。

  兩人的辯護人也提出了辯護意見,但最終法院均未采納。

  對于羅衛國提出他有重大立功的問題,法院經查,羅衛國在一審期間檢舉班某涉嫌犯罪的線索,查證屬實,一審已認定構成一般立功。二審期間,羅衛國繼續檢舉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材料,法院已移交給廣西自治區紀委,但庭審時尚未查實,因此羅衛國的行為不構成重大立功。

  廣西高院審理認為,羅衛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崔麗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羅衛國離職后利用其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崔麗華收受請托人財物,兩人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原判定罪準確,二人均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羅衛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崔麗華受賄數額巨大,原判認定崔麗華犯二罪數額特別巨大不當,應予糾正。

  最終,廣西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紀委通報紀檢組長受賄超千萬與人通奸

  深讀記者了解到,2014年7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6起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廣西國土廳原紀檢組長羅衛國嚴重違紀違法案。

  通報指出,2006年至2013年,羅衛國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向有關人員打招呼方式,為他人在取得土地整理項目、免予行政處罰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共計1682萬余元人民幣;收受禮金50萬元;與他人通奸。

  2014年6月,羅衛國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文/法制晚報記者 洪雪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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