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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出臺群防群治反暴恐獎勵辦法 最高可獎勵500萬元

2017-02-22
来源:和田日報

  資料圖:武警隊員反恐演練

  和田地區群防群治組織反暴恐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十戶聯防組織、護廠隊、護院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組織積極反暴恐,掀起人民反暴恐高潮,特制定《和田地區群防群治組織反暴恐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反暴恐獎勵辦法》)。

  第二條 《反暴恐獎勵辦法》適用于對聯戶聯保、十戶(店、鋪)聯防組織、護廠隊、護院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組織反暴恐行為的獎勵。

  第三條 對群防群治組織反暴恐的獎勵,堅持以經濟獎勵為主的原則;堅持在地區統一設立獎勵基金,一案一獎的原則;堅持個人信息絕對保密和獎勵過程適當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對群防群治組織反暴恐的獎勵由地區、縣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金設立和獎勵條件、標準

  第五條 地區統一在財政局設立1億元群防群治組織參與反暴恐獎勵基金,各縣市不另設基金。

  第六條 暴恐案件發生時,聯戶聯保、十戶(店、鋪)聯防組織、護廠隊、護院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組織現場參與反暴恐,有組織地與暴恐分子進行斗爭,打死、打傷、制服暴徒,制止暴恐犯罪的,即給予獎勵。

  第七條 獎勵金額由縣市綜治委根據實地調查結果,針對每個人所起作用,提出獎勵標準建議。

  在反暴恐過程中,群防群治組織中起組織、號召作用的個人,應予以重獎;在搏斗中打死、打傷、制服暴徒的個人應予重獎和重點保護。

  第三章 反暴恐行為認定和獎勵程序

  第八條 暴恐案件現場處置結束后,案件發生地縣市綜治委立即對群防群治組織現場參與反暴恐行為進行實地調查、訊問、走訪,認定個人反暴恐行為和作用,提出獎勵建議,報地區綜治委。

  第九條 地區綜治委審查核實后,擬定獎勵金額,提出具體分配意見,報地委研究審批。

  第十條 地區財政局根據地委批件,將相應獎勵金額劃撥到縣市,由縣市召開大會,公開獎勵。

  不愿接受公開獎勵的個人,可向縣市綜治部門提供銀行卡號,以保密方式予以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工作中形成的調查、建議、意見、方案、批件和電子文檔作為保密件管理,只在經辦單位主要領導、經辦人范圍內知悉。泄密造成嚴重后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反暴恐獎勵辦法》由和田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三條 《反暴恐獎勵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群眾舉報涉暴恐違法犯罪線索獎勵標準

  各族群眾舉報涉暴恐違法犯罪線索,經查屬實的,按以下規定予以重獎。

  一、舉報暴恐分子欲在人員密集場所、黨政機關、重點要害部位實施沖撞、砍殺、爆炸等行動性、內幕性核心線索的,獎勵500萬—300萬元。

  二、舉報暴恐分子傳授、傳播制槍制爆技術,制槍制爆、試爆、習武、采點,或煽動、預謀、策劃暴恐活動線索的,獎勵400萬—250萬元。

  三、舉報暴恐分子、宗教極端分子串聯煽動、宣誓“圣戰”,或策劃、組織境內外人員非法出入境線索的,獎勵300萬—200萬元。

  四、舉報可疑人員購買、藏匿大宗易制爆物品、管制器具線索,并因此破獲暴恐案件的,獎勵250萬—150萬元。

  五、舉報可疑人員資助境內外暴恐極端組織和個人,或圖謀“伊吉拉特”線索的,獎勵200萬—100萬元。

  六、舉報打擊、殘害不信教群眾、損毀煙酒商店、“三老人員”墳墓等苗頭性案件線索的,獎勵150萬—80萬元。

  七、舉報宗教極端分子假借宗教名義干涉國家司法、行政、教育等,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線索的,獎勵100萬—50萬元。

  八、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蓄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脫罪責、重罪輕判、私放罪犯、違規假釋等線索的,獎勵80萬—30萬元。

  九、舉報“兩面性”黨員干部、“兩面性”宗教人士、思想極端的“野阿訇”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相關證據的,獎勵50萬—20萬元。

  十、舉報利用互聯網即時通訊工具制作、傳播、下載、藏匿帶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極端宗教內容的網站網頁或文字及音視頻線索的,獎勵40萬—15萬元。

  十一、舉報生產或經營管制器具、危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未落實備案制、實名制、大宗銷售報告制度線索,并因此破獲暴恐極端案件的,獎勵30萬—20萬元。

  十二、舉報惡意炒作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煽動群眾聚集上訪線索的,獎勵20萬—10萬元。

  十三、舉報無村(社區)黨支部主導的“四項活動”、非法念“尼卡”線索的,獎勵15萬—5萬元。

  十四、舉報危安案件在逃人員行跡、藏匿線索,因此抓獲在逃人員的,獎勵10萬—5萬元。

  十五、舉報銷售、藏匿大量宗教極端書刊、移動存儲介質線索的,獎勵5萬元。

  十六、舉報搶占講經臺,或非法教學經、“臺比力克”,或強迫他人蒙面、信教,或侮辱、排斥不信教群眾線索的,獎勵3萬元。

  十七、舉報網上網下歪曲、攻擊黨和國家富民政策、民族團結政策、維穩措施線索的,獎勵2萬元。

  十八、舉報可疑人員違規買賣二手車、液化氣罐,或違反實名登記制度,或用電、用煤、用水、用氣量異常變化線索,獎勵5000元。

  十九、舉報蒙面罩袍、年輕人留大胡須,或其他“民俗宗教化、宗教極端化”線索的,獎勵2000元。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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