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區域法院昨日裁定第2宗旺暴罪成案,同時亦是首宗於旺暴中縱火罪成的案件。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楊家倫涉參與暴動及放火燒的士,他事發17日後在寓所大堂外被捕。他否認暴動罪及縱火罪受審,經5日審訊後,主審法官郭啟安昨裁定他暴動罪及縱火罪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告即時收押,下周一判刑。郭官明言會判監禁。辯方亦接納即時監禁裁定,但希望兩罪同期執行。此前,首宗旺暴罪成案中,港大女生許嘉琪、IVE學生麥子晞及廚師薛達榮3人被判參與旺角暴動罪成及入獄3年。
第2宗旺暴罪成案
法官郭啟安昨判案時指出,本案主要的考慮,是被告楊家倫(32歲)有否在當晚參與暴動和放火燒的士。根據新聞片段及現場拍得的相片,郭官裁定當晚在豉油街是有多於3人的非法集結,且有人向警方擲物,亦確實有人把火種放近的士旁,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所以當晚是有暴動及縱火發生。
郭官指出,本案依賴控方提供的多張案發現場相片,及被告二姊的結婚相、其公開大學入職表上見工照、身份證相片及被捕當日在警署拍下的相片作比對,再決定被告是否燒的士者。經過5天審訊,郭官稱,期間不斷仔細留意被告,「對他容貌印象深刻」,發現被告一張開口,便看到他上排門牙有凸出情況,門牙有「齙牙」,即是俗稱「哨牙」。郭官同時比對案發照片後,亦留意到犯案人在雙唇沒有合上的情況下,都有「齙牙」情況。而在被告二姊婚禮的照片,亦見到被告露齒笑時有「齙牙」,故相信被告與犯案人屬同一人。
刻意換形象避追捕
郭官又指,案發照片顯示,相中人戴黑帽,其前額、頭髮和雙耳都被遮蓋,而相中人亦有戴眼鏡,惟被告現時沒有佩戴眼鏡,但郭官稱經過反覆比較不同時期和不同角度的照片,指被告的雙眼、下巴、鼻子、側臉、雙頰、身高和身形亦與相中人一樣,唯一大改變就是有否戴眼鏡,但「不致於無法辨認」。
至於控方指被告刻意在犯事後轉換形象以避開警方追捕,法官稱翻看被告過往照片,包括一些較重要的場合如身份證明文件拍照及見工等,被告一直習慣戴著深色長方形框的眼鏡,與相中人士一樣。郭官認為被告的主觀心理上,或希望透過改變容貌,逃避警方追捕,又稱只要在被告被捕當日的照片上,畫上長方形框的眼鏡及遮蓋頭髮,便會驚嘆被告與燒的士人士容貌一樣。
被告案發後購買了新八達通卡、改變戴眼鏡的習慣,以及家中有電腦卡卻未有電腦,郭官認為是「奇怪的巧合」,令法庭推論被告在案發後恐怕被捕,故改變容貌和紀錄。以上3個情況同時出現,產生「累積效應」,成為唯一及無可抗拒推論,3個行為並非巧合,這樣做是因被告就是犯案者,而被告亦沒有提供合理解釋。
官斥潛在死傷風險
郭官直指,案件證據確鑿,被告就是犯案人,當時與其他參與者有共同目的,就是參與暴動,與警方對抗,甚至攻擊,亦在的士旁邊燒物品,引致的士燒毀,最終裁定兩項控罪罪成。
辯方大律師吳建五求情時指出,被告願意接受即時監禁,並希望兩項控罪可同期執行;又指被告本質不壞,今次是參與了一個不應該參與的集會,願意承擔責任。
吳大狀又稱,案中用以縱火的紙皮不是被告燒的,只是他「多手拎出去」,火勢亦未有擴大,實際損毀並不嚴重,被告亦非暴動中最壞的一群。惟郭官即時駁斥,應考慮被告行為構成的潛在風險,因車上有汽油,指「星星之火,唔可以睇小」;交通意外燒油缸,亦會造成多人死亡。
被告沒有預備任何求情信,被即時押往羈留所等候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