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今在聆訊後裁定佔用人已逆權侵佔單位逾12年,原業主失去該單位業權。圖:星島
【橙訊】土瓜灣道一單位佔用人於2014年接獲市區重建局通知,其單位所屬的土瓜灣道68A至70C號雙數號列為需要重建項目。該佔用人後入稟高等法院,稱原業主已經移居緬甸超過50年,此後音訊全無,故向法院申請逆權侵佔。法庭今在聆訊後裁定佔用人已逆權侵佔單位逾12年,原業主失去該單位業權。
原告譚永聰的律師在庭上表示,原告父親譚宗葉曾替被告,即原業主做司機,而被告在1962年以3.2萬港元購入該單位,兩年後移居緬甸,並將單位及屋契文件交給譚宗葉保管,此後譚宗葉再也無法聯繫到被告。
譚永聰在1992年離婚後,該單位一直由他或其他親人佔用,且差餉地租通知書和水電賬單都已改為譚永聰的名字,故譚永聰逆權侵佔單位時間已經超過《時效條例》所規定的12年期限。
法官在聽完原告律師的陳詞後,在被告缺席聆訊的情況下,宣佈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