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13名示威者,於會議期間以竹枝及雨傘撬立法會大樓大門、阻礙關門等,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指刑期過輕,向上訴庭要求覆核,案件今於高院開庭處理。控方陳詞時指,案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會帶來嚴重法律後果,故認為除了即時監禁外,其他判刑均不適合。
黃浩銘在庭外透露,各名被告已完成各人的社會服務令。
案中被告包括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陳白山。據黃浩銘在庭外透露,各名被告已完成各人的社會服務令。
控方指其中一名答辯人招顯聰經過警方透過掛號信、上門查訪、甚至於網上社交平台留言給招,但仍未能聯絡到沒有出境紀錄的他,今向上訴庭申請運用法庭酌情權,在招缺席的情況下繼續將其包括在內而進行案件的審理,獲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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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第一答辯人梁曉暘上周向終審法院就「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此控罪申請上訴許可獲批,控方申請暫緩處理該控罪的覆核,但先處理本日針對其他控罪的覆核審理,同時希望法庭可對梁的裁決押後宣布,以等侯終院處理其上訴的結果,而法庭表示會考慮有關建議。
控方陳詞指,本案牽涉罪行極大,涉案人士不止控罪書上所述的被告,而是牽涉了其他示威者的共同參與。片段顯示示威者當日移走延長的鐵馬,又用竹枝等撬門,甚至用鐵馬撞毀石門,警方於約1小時多後才控制場面,指當時的示威者是合作行動。因當日參與非法行動的人數眾多,而他們並非獨立犯案,而立法會又是本港法治的重要象徵,在有會議進行中的立法會發生如此大規模的非法集會,明顯是公然漠視法紀、挑戰公共秩序,法庭需給予清晰訊息,此等嚴重違法行為會帶來嚴重法律後果,且認為案件隨時可達臨界點演變成暴動,故認為除了即時監禁外,其他判刑均不適合。
控方又指,當日示威者對立法會財物造成破壞,又有保安人員受傷,故當日的衝擊只造成很少人受傷是幸運,不代表本案無危險性,認為應判處最高刑罰3年監禁之內的中上端刑期才適合,以收懲罰及阻嚇他人犯案之效。另外,控方亦指若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必須要有真誠悔意。案中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又他們於判刑前亦分別表示自己無悔意,故認為被告均不適宜被判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