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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風波落幕 梁游孭訟費1200萬勢破產

2017-08-26
来源: 香港商报

终审首席法官馬道立偕同两常任法官作出裁决。

梁、游支付政府2位大律師的訟費。估計2人的訟費高達1200萬元,因而面臨破產收場。

  【香港商報网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牽起的宣誓風波終於落幕。梁、游2人未能「過關」獲得終極上訴的資格。終院3位常任法官昨日聽取梁、游一方陳詞後,未聽政府陳詞,只花了半小時退庭商議,即以2人的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勝算為由,直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詳細理由押後頒布,並命令梁、游支付政府2位大律師的訟費。估計2人的訟費高達1200萬元,因而面臨破產收場。常任法官李義於庭上指出,民選議員宣誓不合要求,等同「將自己踢出局」。

  陳4點上訴理據 法官逐一反駁

  上訴理據主要有4點,第一是要求終院釐清「司法不干預原則」可否應用在立法會主席就是否讓議員再次宣誓的決定。其次是若不應用上述原則,《宣誓條例》第21A條的法律效力是讓議員重新宣誓,還是直接DQ議員?第三是人大對104條的釋法有否修改本地法例。第四是釋法有否追溯力。

  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Lord David Pannick)代表梁頌恆指,根據權力分立原則(separate of powers),法庭不應輕率介入立法會內部事務。立法會主席已容許2人再次宣誓,104條並非無憲法規定不容許第二次宣誓。雖然人大已釋法指拒絕或忽略宣誓者不可再次宣誓,但此限制並非達到符合憲法人權的相符性原則(proportionality)。不應單憑一個人在首次宣誓的行為而裁定為「拒絕或忽略宣誓」,須整體考慮其立場和態度。梁、游只是首次宣誓無效,他們翌日已表示樂意重新宣誓。

  宣誓不合格等同將自己踢出局

  首席法官馬道立反駁,梁、游情況不符合《宣誓條例》的要求。彭力克指,一個人願意在最短延遲內(minimal delay)重新宣誓,他即並非拒絕或忽略宣誓,促請法庭考慮相符的人權法案。《宣誓條例》21條是違憲,法庭對「拒絕或忽略宣誓」一詞應有較狹窄的演繹,包括考慮市民的選舉權、被選權的憲制權利以及考慮梁游在整個過程被剝削政治權利。

  常任法官李義質疑,民選議員應該知道宣誓時不符合要求,等同「將自己踢出局」(disqualified themselves)。馬官亦質疑何謂最短延遲?如果有寬限期,哪如何展現依法宣誓的誠意?彭力克認為在合理時間即可,但應交由立法會秘書長考慮。

  就人大釋法問題上,彭力克不否認人大有釋法權,但法庭也有權演繹,應該狹義地解讀(read down)104條的演繹,連同考慮相符性原則、有否違反本港憲制權及有否追溯力。

  釋法條文清楚宣誓要真誠莊重

  馬官強調:「釋法條文非常清楚,法庭如何視而不見?宣誓必要真誠及莊重,如果沒有便要撤職。」他指釋法權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引用劉港榕案例釋法權是「廣泛而不受限制」。李官補充劉案表明人大釋法效力是自九七年起生效。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應該採用客觀標準判斷何謂有效宣誓,只要讀出誓詞就是有效,並非先入為主考慮其政治理念。馬官指《宣誓條例》規定宣誓要求,難道手指交疊放在《聖經》、改變誓詞就不是客觀指標?是否「口郁講過」就有效?宣誓真誠及莊重又是否客觀標準?若不按照規定《宣》將形同虛設。

  李官提到游高舉「Hong Kong is not China」橫額,無按《基本法》說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顯示真誠宣誓呢?游的行為與言論相反,與《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衝突。

  議員在立會宣誓不能等同球賽

  李志喜舉例指,足球世界盃中亦會出現香港隊對戰中國隊,在此情況香港的確也不等於中國,因此是視乎如何演繹字句。霍兆剛常任法官駁斥,現在不是足球賽,而是議員在立法會宣誓,必須向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發誓。

  【各方回应】林鄭:裁決獨立 將依法補選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林駿強報道:「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昨日被終審法院拒絕上訴申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香港是法治社會,待相關司法程序完結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馬上研究處理補選安排。她明言,當局會按正常規則、符合法例去進行補選,當中不會有政治「小動作」。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稱,秘書處會向梁、游2人追討約186萬元的薪津欠款。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支持裁決,形容這是正義的審判。民建聯、工聯會等政黨都對判決反應正面,並促請梁、游盡快歸還薪津。

  補選不會有政治小動作

  林鄭月娥昨午出席公開活動後主動回應事件。她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有獨立的司法制度,所有事情有獨立的司法來裁判;重申立法會補選的安排具法律依據,選舉事務委員會考慮具體因素,包括場地、資源和人手;待兩宗個案的司法程序完結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將馬上研究處理。她明言,當局會按正常規則、符合法例去進行補選,當中不會有政治「小動作」。

  在廣州出席活動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亦回應表示,相關司法程序完成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將按法例要求及實際情況安排立法會補選,並按適當的步驟及安排,確保選舉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條例亦要求立法會議席出缺時,總選舉主任會盡快在切實可行下,刊憲補選安排;至於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及梁國雄涉及的案件,由於4人仍可提出上訴,司法程序尚未完成,選管會將密切留意相關案件最新發展。

  追2人186萬元薪津欠款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立法會秘書處會按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管會)的決定,開始向梁、游2人追收所欠的全部款項,各涉及約93萬元,共涉款約186萬元。他稱,稍後會去信2人,給予他們合適時間回覆。他稱,要視乎2人的回應,行管會將再商討跟進行動。

  梁君彥強調,上述程序會一步一步來,立法會將小心地處理。被問到如果在限期前梁、游2人未有回覆的情況,他說立法會屆時將按法律程序追討欠款,立法會已外聘資深大律師研究處理。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新界社團聯會理事長陳勇支持法庭的判決。他說,正義有時會遲到,但從不會缺席。他批評梁、游2人早前的行為,猶如破壞香港的法治,嘗試將歪理包裝成真理。他坦言,今次的判決是正義的判決,又批評有反對派人士自視在法律之上,如果讓這些人得逞,香港勢必沉淪。他點出,今次判決給予市民信息十分清晰,不容有人混水摸魚。

  民建聯指判決彰顯公義

  民建聯認為是次判決彰顯公義。主席李慧琼表示,尊重終審法院拒絕梁、游2人上訴許可的決定。她指出,終院的決定是基於梁、游2人當日在宣誓中完全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她點出,終院的決定,有效維護了《基本法》、香港法治以及立法會的尊嚴。她又說,該黨會爭取派員參與補選,明言會與建制派做好協調工作。

  工聯會行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黃國健說,法庭拒絕梁、游2人的上訴申請是意料中事,直指兩人的上訴理據薄弱;認為兩人要歸還薪津。他又稱,工聯會有考慮參與補選,但現時談論仍是言之尚早。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稱,希望宣誓案的相關程序能畫上句號。她指出,無論是原訟庭還是上訴庭的判詞,都清晰地指出議員要嚴肅、認真地宣誓,方符合《基本法》及相關法例的要求。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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