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國務院發布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與臨時管理條例相比,新的監督管理條例提高了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門檻,且引入了風險管理指引。對此,穆迪發布評論稱,這對國內融資擔保公司而言具有正面信用影響。
具體來看,新規在成立融資擔保公司原有最低500萬元的注冊資本要求上大幅提升至2000萬元 ,同時要求設立跨地區分支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億元(見圖表1)。穆迪分析稱,此項要求可以確保企業擁有充足的資本金,從而在擴大規模時保持一定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此外,通過對新設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公司設置最低3年的業務經營記錄,以及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持續盈利的業績門檻,也可以限制從業企業過度激進增長。
此外,新規在現有的擔保組合杠杆和單一債務人集中度限制之上,強調計量標准要以風險為導向。對此,穆迪指出,此項舉措與傳統的名義擔保責任餘額相比,可以更好地計量實際風險敞口,限制融資擔保公司承擔過度風險。具體來說,新規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統一采用風險加權擔保責任餘額概念,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擔保責任餘額(見圖表2)。目前,僅有幾個地方監管機構按風險權重計量擔保機構的擔保責任餘額。
值得注意的是,與之前的臨時管理條例僅禁止擔保公司向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相比,新規還規定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且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對於其中緣由,穆迪解釋稱,向公司控股股東提供融資擔保會帶來資金空轉風險。因為擔保人為其股東融資提供支持,實際上這意味著該股東提供給擔保機構的資金被循環使用。此外,向股東提供擔保決策或將忽視股東自身的信用度,從而為公司帶來較大風險。
除此之外,新規還將大力扶持信用質量較弱的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穆迪認為,在地方政府直接注資,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和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的風險分擔機制之下,擔保組合的信用風險將大大降低。
此前,該條例的出台曾經曆了長達兩年的意見征求,以及跨越7年的修訂曆程,可謂數年磨一劍。2010年3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但作為部門規章,無法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處罰,並不能作為監管部門執法的有效手段;2013年,《暫行辦法》被提升至法律層級,經修訂形成《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送審稿)》;2015年,《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出台,經部委會簽和向相關部委、各大銀行等多輪征求意見,終於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一周前公布。
據中經未來產業研究院公布數據,截至2016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402家,較上年末增加2372家,增長39.3%;融資性擔保機構資產總額9311億元,同比增長57.2%;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計15997家(含分支機構),同比增長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