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6

終院昨頒駁回梁游DQ案上訴判詞 梁游自食其果 無可爭議

2017-09-02
来源:香港商报

  梁頌恆(右)及游蕙禎(左)DQ案上訴被駁回,上訴庭昨日頒判詞。圖為兩人早前被裁定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時會見傳媒的情況。

  【香港商報网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掀起的宣誓風波,因2人未能獲得終極上訴的資格而告一段落。終審法院早前開庭處理梁游2人向終院的上訴許可申請,惟3位法官聽取梁游一方陳詞后,未聽政府陳詞,即直接駁回兩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終院昨頒布裁決理由,開首便指出有關法庭程序觸發社會人士強烈意見,但表明法庭并不會介入政治議題辯論。上訴委員會雖信納梁游2人嘗試提出的某些問題有廣泛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但2人針對其被取消就任立法會議員資格,及不準他們重新宣誓而提出的上訴,并無合理的可爭議之處,沒有機會令終院得出與下級法庭不同的結論,因此駁回申請,2人亦須付政府方2名大律師的訟費。

  有責任考慮是否妥為宣誓

  判詞中指出,就梁游2人提出以不干預原則,辯稱立法會主席既然已容許他們再次宣誓,法庭不可干預該決定,上訴委員會認為就本案而言,法庭是有責任就遵守《基本法》第104條的憲法規定之問題而作出裁決,故不干預原則在此不適用。

  由於《基本法》第104條列明立法會議員負有憲法責任,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條文亦訂立立法會議員有「依法」宣誓的責任,故在憲法規定下法庭明顯有責任考慮2人於去年10月12日是否各自妥為宣誓,若不是的話后果為何,而不干預原則不阻止法庭作此司法研訊。

  指《基本法》104條釋法清晰

  而梁游爭議《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不應被解釋為規定拒絕或忽略宣誓的立法會議員在法律上須自動離任,上訴委員會認為2人已被裁定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該宣誓,有關事實的裁斷無法受合理爭辯;即使2人提出該條例無意取消不慎略去部分字詞或讀錯誓言的立法會議員資格,但這與本案事實無關。若法庭已不容置疑地裁定某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立法會主席便不能行使任何酌情權或裁決。而對於游指《宣》第21條并無訂明莊重的規定,法官指根據其上文下理及目的,以及《基本法》第104條,條例明顯隱含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來宣誓的規定;且去年人大釋法有明文規定,作出立法會誓言時必須莊重,本港法庭受此規定約束。

  強調不考慮釋法結果亦同

  針對梁游2人就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1月7日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的範圍及效力提出問題,上訴委員會指過往終院已在不同案件確立過人大釋法的權力和相關解釋之效力等具權威性的基本原則,沒理由重新考慮,認為2人就相關原則的正確性提出的質疑沒合理可爭議之處。上訴委員會信納人大去年的釋法有清晰範圍和效力,梁游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宣誓而自動產生的結果,而2人據稱宣誓之時,《基本法》第104條的真確解釋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上訴委員會亦指下級法院已裁定了《宣》第21條的恰當解釋,下級法院作出的事實裁定亦沒受質疑,故即使不考慮該釋法,本案結果也會一樣。

[责任编辑:蒋璐]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