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9

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

2017-10-31
来源:香港商報

  作者:何子文

  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所作的報告中,提到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坊間一些評論認為,中央強調全面管治權意味對港政策將會收緊,將會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云云。這種說法經不起事實推敲。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并非今日新加,而是根據「一國兩制」原則及憲法和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而來,本來就是一直存在。而且,強調中央管治權,主要目的是「糾偏」而不是收緊,用意是糾正坊間一些不正確的說法。

  全面管治權早有論述

  事實上,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是國家主權重要內容的體現,也是憲法和基本法的應有之義。香港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則是中央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所授予,也是派生出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沒有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也沒有香港的高度自治,兩者既是授權和分權的關系,也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系。牢牢把握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不但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沒有矛盾,更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必由之路。

  坊間一些評論對於中央全面管治權一說反應過大,令人摸不着頭腦。有關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提法,最早出現在2014年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白皮書明確指出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有「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管治權」。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中,除了直接體現國家主權的外交、國防等權力外,亦擁有對特區法律備案審查權、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特區政制發展問題決定權、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等一系列權力。因此,有關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表述,并非始於今日,過去中央領導人亦對此作出了不少論述,只是一些人對此反應過敏。

  無損高度自治

  至於有評論指中央強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將會損害原有的高度自治權。這種說法并沒有道理。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在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中央對香港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的基礎上,基本法規定了一部分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分權力由全國人大授予香港特區按基本法規定行使,這部分權力亦即人們常說的高度自治權。

  過去一段時期,香港社會之所以出現了一些爭拗甚至對立,重要的原因是有部分港人對中央全面管治權和香港高度自治權之間的關系,存在一些模糊甚至是錯誤的認識。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央政府毫無疑問對包括香港在內的各個地方政府擁有全面管治權,只是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情况,才授權香港進行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提及的高度自治權,亦是由憲法授權而來,并非香港所固有,香港更沒有所謂「剩餘權力」。所以,從法源的角度上看,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是授權和分權的關系,并不會出現重申中央管治權而削弱香港高度自治權的問題。

  回歸至今的事實可以看出,維護中央權力,也是維護香港利益,兩者并非此消彼長的關系,而是共榮共生的關系。要處理好兩者關系,關鍵就是要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因此,釐清中央全面管治權,明確「一國」與「兩制」的權力關系,有利於「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反而有助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

[责任编辑:吴梓泳]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