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一名香港僱主因聘用兩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9星期。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2月2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天水圍一間髮廊內拘捕兩名從事洗頭工作的越南籍女子。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
高院曾頒判刑指引
被捕的非法勞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當中的香港居民僱主因並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前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案件經審訊後,各項控罪被判監禁9星期,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1年及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