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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駁回一地兩檢司核申請 裁決安排符合基本法與一國兩制原則

2018-12-14
来源:香港商报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对香港具有法律约束力,效果等同释法。

  【香港商報网訊】「一地兩檢」條例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昨日頒布裁決,駁回推翻「一地兩檢」的申請。法官周家明裁決,「一地兩檢」安排符合《基本法》與「一國兩制」原則,在本港設立內地口岸區,正正體現香港高度自治和承認中國內地與香港制度有異。周官又指,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決定對港具法律約束力,效果等同釋法,本港法院無權自行判斷人大決定是否不適用於本港法律。案中3名申請人梁國雄(長毛)、郭卓堅和呂智恆均表明會上訴。

  人大常委會頒布對港具約束力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國家憲法第六十七(一)條賦予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包括監督「一國兩制」在港實行的情況,故人大有權決定某項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這亦是《基本法》第二、十七(二、三)及一百五十八(一)條容許的。人大可透過頒布決定的方式,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監督功能,因人大行使國家意志,亦是授權特區政府成立的主權機關。人大宣布「一地兩檢」安排合憲,對本港及內地政府機關具約束力。

  就申請方的法律專家認為,《基本法》具排他性,人大常委會不能在《基本法》框架外,制定對香港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人大應以釋法而非頒布決定的方式,處理「一地兩檢」爭議。周官卻認為,本案關鍵不是人大是否適宜以釋法外的方式處理,而是人大是否有權這樣做。終審法院已在過往的莊豐源案、「梁游」宣誓案等案例中,確認人大有獨立的釋法權,無須經本港法院提呈。人大並無如申請方所指,自願放棄釋法權。

  根據「一地兩檢」條例第六條,內地法律完全取代《基本法》和人權法,在高鐵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實施。周官認同此條文是否違憲,有可爭辯之處,但他接納政府陳詞指,法庭不應單靠字面或機械式解讀《基本法》,反映隨社會、經濟及政治現實變化,按照當代需要而靈活解讀。

  基本法未禁止設內地口岸區

  周官續指,在港設立內地口岸區以實施海關、入境及檢疫管制,並為此實行內地法律,並非《基本法》所禁止的事。《基本法》的設計是以香港整體的最大利益為依歸,「一地兩檢」安排雖不是《基本法》於90年頒布時所能預想,但若法庭視「一地兩檢」違憲,或會令《基本法》失去「活文件」的意義。

  周官明言,在本港設立內地口岸區正正體現「一國兩制」原則。單是方便雖不足以令「一地兩檢」安排變得合理,但此安排有利香港整體利益。即或不然,法庭接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相關的參考材料,且具「高度游說價值」。法庭亦難以想像,若本案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並由人大釋法,人大會得出不同結論。

  強調是史無前例的例外情況

  周官強調,高鐵西九龍站的設立是史無前例的例外情況,今次裁決不等同政府日後可在境內另劃內地口岸區,讓內地當局實施內地法律。日後若有類似爭議,法庭須視乎箇中情況再作決定。

  案件原涉5名申請人,包括梁頌恆、梁國雄、郭卓堅、古俊軒及呂智恆,但古俊軒於開審當日退出訴訟。梁國雄、郭卓堅和呂智恆昨到庭領取裁決,3人聲言會提出上訴。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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