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公布就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報告。資料圖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
根據中央政府2月26日公函要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周二向中央提交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及有關情況的報告,昨日將報告內容公開。從公函的要求到報告提交及其內容再次顯示,中央和特區政府對「港獨」零容忍的堅決立場,必以嚴肅態度依法進行處理。
中央政府請行政長官提交相關報告,不單顯示中央對此的高度重視,安排亦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精神。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成立,基本法第一條就訂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第四十三條則寫明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二十三條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港獨」為法律不容,且危害國家對港主權及安全,中央政府理所當然對此高度關注;行政長官有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責任,又對香港特區及中央政府負責,林鄭月娥在港依法處理事件,並向中央政府報告事件也是合法合理合情之舉。而且,特區政府還決定將報告內容公開,滿足香港社會對政府「門常開」的透明度要求。其做法非但順理成章,亦值得各界的肯定。
至於報告內容,則進一步清楚闡明了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依據與處理過程,事實證明法理十分充足,程序也十分嚴謹,展現的態度亦十分堅決。由憲法和基本法的宏觀背景,到具體地指出「香港民族黨」觸犯了哪些法律條文,以至有關方面到底如何跟進情況,包括與該社團解釋情況、給予該社團申述機會,甚而三度延長了申述期,最後保安局局長並依法刊憲禁止運作。正如報告所指,保安局局長的考慮是謹慎、小心和全面的,不只考慮「香港民族黨」某些言行或主張,而是該社團過去兩年多的整體行為、計劃和目的,以及讓其繼續運作所帶來的威脅,例如「香港民族黨」綱領包括成立「香港共和國」,並曾多次公開公然宣稱不排除使用武力或呼籲支持者使用武力去爭取「香港獨立」。故此,禁止運作是有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不必諱言,今日香港高度政治化,尤其是反對派往往以政治有色眼鏡來看政府一舉一動;然而,報告充分說明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乃是一個完全的法律事件,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這不是什麼「政治事件」,也非政治考慮左右。報告結語亦強調,「港獨」不符合基本法,亦與國家對港既定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所以,特區政府對「港獨」的立場是十分清晰及明確的。
事實上,香港社會已清楚明白,「港獨」絕對是法理不容的。因此,最近「港獨」幾已步向式微,而絕大多數民意亦表達了對「港獨」說不的取向。饒是如此,對待「港獨」仍要繼續做到絕對「零容忍」,特區政府必須依法剷除任何「港獨」土壤。始終,任何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都不符合國家利益,也不符合香港利益;「港獨」就如「癌細胞」,唯有確保排除危險因子,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才有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