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獵虎周拉開序幕 交警每天百組警力查酒駕

2019-09-09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訊】記者易小婧通訊員劉明報道:中秋將至的這段時間是民眾探親訪友吃飯喝酒的高峰時期,記者了解到,深圳交警本周末警力疊加,以雙倍於平日的警力開展「獵虎」查酒駕專項整治行動, 拉開2019年「中秋」獵虎序幕。接下來到中秋小長假期間,深圳交警每天出動百組警力,獵虎不間斷,大家可以一起來猜猜會獵到多少「秋老虎」。
 
 
  9月1日凌晨3時,深圳交警在羅湖區人民公園路口開展「獵虎」專項整治行動。當日凌晨3時37分許,現場民警發現一輛車牌為粵BFXXXX6牌白色小轎車停靠在距離查車點50米遠位置,而駕駛員卻下車狂奔。現場民警立即上前進行「包抄」圍捕,並成功將該駕駛員駱某強抓獲。被抓獲的駱某強情緒激動並且渾身酒氣,接下來便開始了他的一番表演:「警官我錯了!」不料,這話音剛落,駱某強就試圖逃跑,在被現場民警抓回後,駱某強情緒依然十分激動,在民警準備對其進行酒精測試時其突然對著民警下跪:「警官,請你再給一次機會!」隨即再次企圖逃跑未果。當現場民警對駱某強進行酒精測試時,其一直拒絕配合民警的執法工作,不斷擾亂現場秩序。在民警對其進行多次勸告後,駱某強卻企圖再次逃跑!最後在多次勸告無效後,民警依法對當事人駱某強採取強制措施,並將其帶至醫院進行抽血檢驗。然而當事人駱某強還不知悔改,在醫院抽血期間仍企圖逃跑,擾亂醫院秩序,最後被民警制服,進行強制抽血。
 
 
  經檢測,當事人駱某強血液酒精檢測結果為134.6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據當事人駱某強供述,2019年8月31日18時許,駱某強與三位朋友在羅湖區東門商業街一家烤吧吃飯,期間喝了三瓶啤酒和一瓶白酒。直至次日9月1日凌晨3時許,當事人駱某強與朋友分別後,駕駛粵BFXXXX6號牌機動車前往羅湖區田貝三路,行駛至羅湖區人民公園路段時,發現該路段前方有交警查車,一時心虛害怕,就選擇了棄車逃逸,最終法網難逃。
 
  9月4日晚上22時25分,福田交警接到警情,稱福田區泰然九路十畝地停車場發生一起兩車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引發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福田交警迅速到達現場,發現粵B7G36X號牌小車駕駛員王某渾身酒氣,有危險駕駛的嫌疑,執勤民警立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為249mg/100ml,屬於醉駕駕駛機動車。隨後民警將王某帶至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抽血檢查,檢查結果顯示為225.40mg/100ml,達到醉酒駕車標準。民警隨即將王某帶回大隊辦案區做進一步調查。
 
  根據王某供述,9月4日19時許自己與八九個熱愛打球的球友在十畝地打羽毛球,打完之後在某私房菜吃飯喝酒。到22時準備離開的時候,王某本來想叫代駕的,但一位同樣喝多了的朋友跟她鬧彆扭,一定要上她的車,還踢打她的車門,於是她駕車駛離。結果,開沒多久就與前車發生了碰撞,對方司機隨即報警。
 
  根據現場勘查,交警認定王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在泰然九路十畝地停車場內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車頭右前與由東往西方向停駛的車輛車尾發生碰撞,負事故全部責任。目前,王某已經被刑事拘留,該案件還在進一步處理。
 
  深圳交警本周末開始到中秋節期間警力疊加,每天出動百組警力開展「獵虎」查酒駕專項整治行動,日日不間斷,呼籲市民朋友不要心存僥倖,節假日家庭朋友聚會堅持「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物、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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